抽样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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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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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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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指导检验员正确地按AQL抽样计划进行物料、半成品、成品的抽样检验,确保物料检验的判定符合AQL标准之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外协代工之产品等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处理。

3. 术语及定义

AQL:(Acceptance Quality Limit)接收质量限,是供方能够保证稳定达到的实际质量水平,是用户能接受的产品质量水平。

CR:(Critical)致命缺陷。

Ma:(Ma jor)严重缺陷,也称主要缺陷。

Mi:(Minor)轻微缺陷,也称次要缺陷。

4. 职责

品管检验员:负责产品AQL抽样计划的执行。

5. 管理内容

5.1 抽样方案:检验员抽样方案依据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及抽样表,其中检查水平为一般检查水平Ⅰ级、特殊 S-4级。

AQL值规定:

5.1.1 原材料(冷轧硬卷、铝带、不锈钢带、膜): maj:0.4; min:2.5

5.1.2 物料(套筒、刀片、辊类): maj:0.4; min:2.5

5.1.3 在制品、半成品: maj:0.4; min:2.5

5.1.4 成品: maj:0.4; min:2.5

抽样表见附件1、附件2

5.2 样本的选取

按简单随即抽样,从批中抽取作为样本的产品。但是,当批由子批或(按某个合理的准则识别的)层组成时,应使用分层抽样。按此方式,各子批或各层的样本量与子批或层的大小是成比例的。

5.3 抽取样本时间

样本可在来料时、批生产出来以后、批生产期间或库存重检时抽取。两种情形均应按上述第2点进行抽选样本。

5.4 二次或多次抽样

如在实际运作中,需要使用二次或多次抽样时,每个后继的样本应从同一批的剩余部分中抽选。

6. 正常、加严和放宽检验

6.1 检验的开始

除非负责部门另有指示,开始检验时采用正常检验。

6.2 检验的继续

除非转移程序要求改变检验的严格度,对连续批的正常、加严或者放宽检验应继续不变。转移程序应分别地用于各类不合格或不合格品。

6.3 转移规则和程序:抽样检验宽严转移规则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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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6.3.1 正常到加严

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只要初次检验中连续5批或少于5批中2批是不可接收的,则转移到加严检验。本程序不考虑再提交批。

6.3.2 加严到正常

当正在采用加严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的连续5批已被认为是可接收的,应恢复为正常检验。

6.3.3 正常到放宽

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如果下列条件均满足时,可以转移到放宽检验。

连续至少15批检验合格

生产稳定

负责部门认为放宽检验可取

6.3.4 放宽到正常

当正在执行放宽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应该恢复正常检验:

一个批次未被接收

生产不稳定或延迟

认为恢复正常检验是合理的其他情况

(放宽检验暂不执行,按正常检验处理)

6.3.5 暂停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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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交收试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应立即隔离,交给供方进行100%自查检验,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次提交验收,再次交收试验只允许进行一次,并附有上次该批产品不合格的数量及原因的简要说明。若再次提交该批经检验后不合格,则应停止交收,此时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批产品的办法

8. 涉及不合格品的处置

按《不合格输出控制程序》处理。

9. 相关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QEP8.7.1-2017 《不合格输出控制程序》

10. 附录

附件1: 正常检验抽样标准

附件2: 加严检验抽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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