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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新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于6月1日起实施。其中涉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部分的修改,使辩护律师的权利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对此,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如何正确处理律师权利与开展检察工作的关系,如何提高刑事诉讼活动效率,保障刑事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等问题成为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力与权利冲突的现实司法问题。本文某某,笔者通过比照《刑事诉讼法》学习新《律师法》,浅谈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实施后如何满足刑事侦查工作新要求,加大检察工作力度,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实现刑法目的,并制作出《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权利一览表》。一、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规定“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是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三大难题,新律师法的修改通过,明文规定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实现了控辩双方权利平等,有利于律师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主要见于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其中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又主要集中于第33、34、35条的规定。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某某、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某某、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把收集证明力强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作为侦查方向,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做起:一手抓检察机关硬件建设,大力发展刑事科学技术,以满足现代侦查技术要求,有利于多方面收集证据;另一手抓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实现人才强某某,通过各种学习途径提高干警侦查能力,适应查处现代犯罪需要。(三)、协调检警关系,共同完成追诉任务。公安机关是刑事犯罪侦查工作的主要力量,大量刑事案件由其受理并负责侦查。律师法的修改对侦控机关收集、整理和审查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审判前侦查结论的不确定性增加,需要通过继续侦查随时提供指控犯罪应有的证据。目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控制指导不够,难以保证其侦查活动符合追诉要求,导致控诉力量不足,妨碍对犯罪的有效追诉。为此,要着力改善目前检警关系,使其进一步协调起来,共同完成追诉任务。(四)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某某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由于证据展示是双向的,检察官可以通过证据展示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不在现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等证据。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出庭准备,避免辩护人当庭出示这些证据,搞“突然袭击”,造成控方不得不请求延期审理或者对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尴尬局面,对于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目的具有重要意义。总之,律师法的颁布实施将会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应从理论和实践中研究、探索适合现代犯罪需要的侦查模式。既要深入实践,总结经验,以推动刑事侦查理论发展,又要注重有关刑事侦查理论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侦查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笔者浅谈了以上学习体会,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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