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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
条款
序号
具体审查(核查)内容
审查(核查)结论
(在□中打√)
符合
基本
符合
不符合
2
评审内容与要求
2.8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8.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
□
□
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机构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企业法人注册经营范围不得包含生产、销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是其他组织(包括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法人、其他组织登记、注册的机构名称、地址应当与资质认定申请书一致,且登记、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
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并明确法律责任。
2.8.2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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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自我承诺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
2.8.3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
□
□
□
检验检测机构或其所在法人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运作,并识别、消除与其他部门或岗位可能存在影响其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的风险。
2.8.4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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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使其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2.9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9.1*
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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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均应当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9.2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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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具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符合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全部技术活动范围。
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当符合相关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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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程序审查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备注
带“*”条款出现不符合的,审查结论为“不符合”。
告知承诺核查
承诺属实 □
承诺基本属实 □
承诺严重不属实/虚假承诺 □
带“*”条款出现不符合的,核查结论为“承诺严重不属实/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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