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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所的实习生笔试题目,请任选一题,周一下班之前完成后提交给我。
研 究 题
题目:
1、法理研究:
请分析商品包装类立体性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标准。
提示:法理研究包括但不限于:法规(含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审理指南、司法意见、草案等等各类法规文件)研究、案例研究及学理挖掘等,并就研究结果提交研究报告,不少于3000字。
立体商标的含义
立体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商标显著性的含义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
用情况等因素。 商标显著性的具体内核依照传统型显著性标准来定义就是——如果是臆造的、任意的或者暗示性的,那么其就具有固有显著性,否则必须证明第二含义才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我们不难看出,以上描述是相对抽象的,只能通过语言来进行描述,通过人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没有相对客观的法律界限。因此,从正面来划定判断标准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同时参照我国目前的具体法律规定,也不难发现条文也是从反向来规定商标是否符合显著性特征的,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从反面来理解显著性的含义,从而进行判定。
分析具有显著性的思考角度
可以将思考角度分为本身就具有显著性(即固有显著性)和经使用过后从而获得了显著性的(产生了第二层含义),后者的前提是其本身并不具备明显的显著性(即符合《商标法》第11条所述情形)。
从整体上看,包装类立体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是较低的。通常而言,商品上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平面标志是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标识,包含消费者在内的相关公众会很自然地、习惯地、主动地在这些平面标志中“寻找”生产者,以达到识别商品来源的目的,而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本身便是商品的组成部分,因此其并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天然地将其认知为商品来源的标识,相关公众更倾向于将其认为是商品包装物本身。
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符合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考量:(1)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需要区分是对商品本身的认知还是对商标本身的认知)情况(以我国的司法实践为例,法院认为相关公众认知判断的主观性较大,且商品形状或包装外形三维标识的固有含义难以改变,因此对该类商标应有更加严格的知名度要求); (2)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立体商标需要与常用标识有明显的差异,且需要申请者对此进行类比举证,因为常用标识会对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识别起阻碍作用;
在考察某一包装类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以上全部因素在进行显著性判断时都需要纳入到考量范围,而不是只需符合其中任意一条。
拆分各个组成部分来看,通常不具备显著性的具体情况
如前文所述,从正向进行显著性判定的难度很大,复杂程度很高,且具备一定的主观性,难以量化,上文所述的一些因素的举证尚未形成统一可实践的操作规范。面对艰深的现状,我们有必要从较为机械的单个元素出发,为综合判定起到补充的作用,这样一来也能一定程度上降低判定的难度。
一个包装性立体商标是可以人工拆分成若干个组成元素的,为了便于审查、判断,我们可以大致将元素分为二维与三维,不同种类的元素有不同的审查重点:
针对立体商标中的普通二维元素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
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单一颜色;
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
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仅由电话、地址、门牌号等要素构成;
常用祝某某;
对于立体商标的三维元素部分而言,我们还需要考虑:
不具有显著特征的立体形状;
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
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形状;
没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
以上两大分类中,从每个分类中任意抽出一种与其余分类里抽出的一种随机排列组合,都不能使得立体商标这个整体拥有显著性。实务中,在进行具体的包装型立体商标显著性判断时,仍需要以正向判定为主,将每个元素拆开来看进行反向判定是因正向判定难度过大而产生的一种辅助手段,旨在帮助渡过商标法领域中立法、司法尚不完善成熟的过渡期。
总结
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到商标法领域对包装型立体商标判定之严格,审查部门以及法院多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为由对审核严格把关,认为宽松的审核容易形成市场垄断,从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其实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放开这个被扎紧的口子,给予立体商标以法律保护,能够在法律层面上防止消费者发生混淆,正确引导消费者认准品牌选购商品;对于经营者而言,基于法律保护无疑是一种对经营者的鼓励与支持,从而促进整个产业的多样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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