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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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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采购代理委托管理制度 1
二、 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制度 2
三、 信息公告管理制度 3
四、 保证金管理制度 6
五、 质疑答复管理制度 7
六、 工作纪律 9
七、 业务范围 10
八、 保密制度 10
九、 财务 11
一、采购代理委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招标代理业务工作,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树立良***形象,特制订本招标代理管理制度。第二条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制度,如:《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原则要求
第三条 所有招标代理业务均需有业主委托,要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并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从事招标代理的工作人 员必须廉洁自律,若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任何好处。工作人员不得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从事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对代理的内容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招标、评标过程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从事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在组织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
向性的见解,不得对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第三章业务开展
第七条 在开展招投标代理业务时,严格按照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在认定的资质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严禁超越资格等级和资格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定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的规定。
第九条 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严格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要求具有预算、结算、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相关的业务能力,具有精通的业务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 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招标代理业务经办人员对所经办的项目负责,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业务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日 常工作,对整个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负全责,包括:项目招标整个过程的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的编制进度和提供编制依据、组织开标及评标、发布中标公示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招标项目进行调整、落实。
第十六条 部门负责人必须把项目 的情况向分管的副总经理汇报,由副总经理统一管理。
第五章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招投标资料必须按 《**_*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以书面资料按程序及时归档。招投标资料包括:委托代理合同、项目审批及招标方案审批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人报名材料、答疑纪要、开标各项记录表单、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业主评价意见等。
第十八条 移交给招标人的招投标资料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资料接收人员签具资料签收单,资料签收单应妥善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在招标代理执业过程中,, 须严格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执业。对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及后果的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制订和完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 落实岗位责任制。鼓励招标代理人员加强新知识、新业务、新技能的学习,参加相关执业资格的再教育培训。
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工作,有效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本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是指对招标采购文件的质量实施编制人自校、项目负责人复核、技术负责人、审核的三级质量控制程序。
一、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招标采购文件必须依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编制。招标采购文件中采购标的须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达到采购目的。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编制人员应对该招标采购文件进行自校,并对该招标采购文件的质量负责。自校完成后将
招标采购文件和质量控制流程单提交项目负责人复核。
二、招标采购文件的复核。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后,必须送项目负责人复核。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在对招标采购文件复核过程中发现该招标采购文件存在有不准确、不完整或错误之处,应责成和督促相关编制人员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可直接在工作底稿上进行纠正和补充,并将纠正和补充内容通知相关编制人员。经项目负责人复核确认无误后在质量控制流程单复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复核后将该招标采购文件、质量控制流程单提交技术负责人审核。
三、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核。招标采购文件经项目负责人复核后,必须送技术负责人审核。技术负责人在对招标采购文件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该招标采购文件存在有不准确、不完整或错误之处,应责成和督促项目负责人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必要时技术负责人可直接进行纠正和补充,并将纠正和补充内容通知项目负责人。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无误后在质量控制流程单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也可以召集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人员、项目负责人共同商定终审意见后签署。经技术负责人签署终审意见后,将该招标采购文件提交单位负责人签发报采购人审查并签章,完成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信息公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 , 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 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 条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I上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启发布的具体事宜。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 ;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 或者不在财政部i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投标保证金收取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投标保证金条款,而且该条款也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对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进行响应,必将导致投标无效。
2、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限期应该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是对投标人流动资金的直接考验。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由于银行一般都对投标人进行动态的资信评价,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获得多大额度的银行保函,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5、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应在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几种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
二、履约保证金代收
1、履约担保是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
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2、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
3、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4、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5、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6、履约保证金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质按量按要求完成任务,也是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极为有力的约束条件,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三、保证金退还
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
3、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退还一律按照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时的路径、银行账号由银行转账方式无息返还,供应商应开具由税务部门统- -印制的往来款收据。
质疑答复管理制度
一、质疑的提出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而提出询问,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质疑期限。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质疑对象。
质疑书应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质疑书的基本要素。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被质疑人的名称;
2、具体的质疑事项;
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4、依据;
5.证据;
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7、质疑人签章;
8、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密制度
1.严格执行《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保密法规。
2.对不需要的过期档案、文件或资料经单位领导同意后进行销毁,销毁时要派专人在指定地点监销,不准乱扔乱放。
3.单位人员的手机、住宅电话号码、住址要对被审核单位保密。
4.项目的主审人员及有关联的人员的姓名要保密。
5.审核报告下达前的所有数据及有关内容要保密。招标(预算、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本单位出具的各种工程结算、数据、会计成本、收入、财务账目要保密。
6.工作人员知悉被审单位、委托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应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财务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的财务工作;
2、严格执行财务 手续和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3、认真审核各种会计凭证, 切实做好算账、记账、报账等工作,做好附件完整,数字准确清楚;
4、管好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记号现金及银行帐,做到账账相符,日清月结,核对无误;
5、对公司固定资产、材料的报关情况、安全情况进行监督;
6、忠于职守,热爱财务工作,热心为员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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