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某某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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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 〔20 15〕2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机关某某工作暂行条例》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 直属机关某某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某某联合会,全总各部 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 《机关某某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5年6月26日 —1— 机关某某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某某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 分发挥 机 关 工 会 作 用,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和 《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 条   机 关 工 会 是 指 党 的 机 关、人 大 机 关、行 政 机 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的机关,以及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 等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第三条 机关某某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同级机关党组 织领导下,依照法律和 《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 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条   机 关 工 会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毛 泽 东 思 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 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定不移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认真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 能,团结动员机关职工为完成机关各项任务作贡献,在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进程 —2— 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 机关某某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改进工作作风,保持同职工 的密切联系,依靠职工开展工作,把机关某某组织建设成某某 工群众信赖的 “职工之家”,把工会干部锤炼成听党话、跟党 走、职工群众信赖的 “娘家人”。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 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机关某某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 可以单独建立机关某某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 员联合建立机关某某委员会,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一人,主 持工会工作。 机关内设部门及机构,可以建立机关某某分会或者工会 小组。 会员人数较多的工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 门工作委员会,承担工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机关某某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 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 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机关某某接受同级机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 同级机关党组织领导为主。 —3— 第八条 机关某某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 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机关某某委员会应当按期换届。因故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的,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期届满未换届的,上级工会 有权督促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九条 机关某某委员会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申请取 得工会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某某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 表人。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 (地)和自 治州 (盟),县 (区、旗)、自 治 县、不 设 区 的 市 所 属 机 关, 经同级地方工会或者其派出机关批准,成某某关某某委员会 或者联合机关某某委员会。 各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地 ) 和 自 治 州 (盟),县 (区、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经同级地方工会 批准,可以成立地方机关某某联合会,也可以设立地方机关 工会工作委员会,领导本级各机关某某委员会或者联合机关 工会委员会。 地方机关某某联合会或者地方机关某某工作委员会以同 级地方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地方工 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 中央直属机关某某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 会联合会的建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中央直属机关工 —4— 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某某联合会以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 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中华全 国总工会的领导。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机关,经中央直属 机关某某联合会或者中央国家机关某某联合会批准,成某某 关某某委员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某某的职责是: (一) 加 强 对 职 工 进 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教 育 , 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基本要求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 机关职工政治理论、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业务素质水平。 (二)动员组织职工 围 绕 机 关 中 心 工 作,开 展 创 先 争 优 活动,做 好 先 进 工 作 者 的 评 选、表 彰、培 养、管 理 和 服 务 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注 重 人 文 关 怀 和 心理疏导,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文化体育活动,丰富 职工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机关文化建设。 (四)配合党政机关贯彻落实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等法律法规,维护机关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党政机关解 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组织 —5— 职工参加疗养、休养及健康体检,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 事、解难事,促进和谐机关建设。 (五)加强调查研究,反映机关职工意见和建议,参 与 机关内部事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机关内部事务公开, 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机关廉 政建设。 (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做好 会 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专 (兼)职 工会干 部 和 工 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深 入 开 展 建 设 职 工 之 家 活动。 (七) 依 法 收 好、 管 好、 用 好 工 会 经 费, 管 理 好 工 会 资产。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机关某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 员代表大会。经机关某某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 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组织、 上级工会的重要指示精神;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 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决 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公开工会内部事务;民主评议监督 —6— 工会工作和工会领导人。 会员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实 行 常 任 制,任 期 与 工 会 委 员 会 相同。 第十四条 机关某某委员会主持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 大会的日常工作,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某某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党 组织和上级工会工作部署、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向党组织和上级工会请示报告有关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 表大会的重要事宜;研究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 提出工作报告;编制和执行工会经费预算,编报工会经费决 算,审批重大支出项目;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机关某某委员会向同级机关党组织请示汇报 以下事项:贯彻上级党组织对工会工作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 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方 案、工会工作报告、工作安排、重要活动及主要领导成员的 推荐人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思想工作和生活 情况;推荐表彰先进等事项。 第五章 干部队伍 第十 七 条   机 关 工 会 应 当 根 据 职 工 人 数 相 应 配 备 专 (兼)职 工 会 干 部。 职 工 人 数 较 多 的, 可 以 配 备 专 职 工 会 —7— 主席。 第十八条 机关某某设专职主席的,一般按同级机关党 组织副职领导干部配备;设专职副主席的,一般按相应职级 的干部配备。机关某某主席是党员的,应当具备提名作为同 级机关党组织常委、委员候选人的条件。 第十九条 机关某某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实行任期制, 可以连选连任。 工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 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 超过半年。 第六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条 工会会员按规定标准按月缴纳会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 之二向机关某某拨缴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经费的,工 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财政统一划拨方式执行。 机关工 会 可 以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有 关 规 定,向机关单位申请经费补助,以弥补工会经费不足。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机关拨缴工会经费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 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规定处理。 —8— 第二十一条 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机关某某可以设立独 立经费账户。费用支出实行工会主席签批制度。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机关某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缴、上解工会经费,依法 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侵占工会经费。 第二十 二 条   机 关 工 会 应 当 根 据 经 费 独 立 原 则 建 立 预 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收支 平衡的原则。 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 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采取一定方 式公开,接受会员监督。工会经费的审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和工会经费审查制度进行。 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离任的,应当按照规定进 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工会 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及拨付资金形 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未 经批准,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 关系和产权关系不得改变。 —9— 第七章 工会经费审查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机关工 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会员人数较少 的,可以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一人。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 议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者经费审查委员的选举结果,与机关 工会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机关某某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机关工 会委员会相同,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 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机关某某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同级工 会组织的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 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 机关某某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 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章 女职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机关某某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 — 10 — 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机关某某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 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 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工会 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 女职工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机 关 工 会 女 主 席 或 者 女 副 主 席 担 任,也可以经民主协商,按照同级工会副主席相应条件配备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八条 机关某某女职工委员会的任务是:依法维 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组织开展女职工岗位建功 活动;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 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关心女职工成长进步,积极发现、 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二十九条 机关某某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 工的有关问题,向机关某某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报告工作。 机关某某应当支持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开展 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和经费。 第三十条 机关某某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 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 11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适用本条例。 机关直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依照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央直属 机关某某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某某联合会可以依据本条例,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_*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 12 — 2015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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