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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立法体制
??宪法是一个国家立法体制得以建立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的稳定则是法律体制稳定存在和运作的前提。随着法国革命形势的起落、政体的变迁、政党的更迭,其宪法也在这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修改,直到1958年宪法的制定,才确立了现行的立法体制。
法国立法体制的突出特点是,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权力关系上,强调的是中央集权,而不注重地方分权;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横向权力关系上,强调的是总统的行政权,而不注重议会的立法权 。这就是法国立法体制所具有的中央的总统集权的特征。
法国的议会及其立法职权
法国现行宪法规定,议会实行两院制,下院为国民议会,由直接普选产生577人组成,任期5年 ;上院为参议院,321名议员由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 ,任期9年,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根据法国宪法的规定,议会每年依法举行两次例会:第一次会议从10月2日开始,会期是80天,主要讨论预算;第二次会议从4月2日开始,其会期不得超过90天,主要从事立法。1995年法国议会对会期制度进行了改革,每年改为一次例会,从每年10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一直持续到来年6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1998-1999立法年度的会期中,国民议会开会的天数达到115天,开了295次会议,共计1129小时。
1969年,法国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否决了一项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试图用包括现在的 经济 和 社会 委员会在内的咨政院来代替参议院。在法国的两院制下,可以通过不同的选举方式产生以不同的方式代表国家和人民的代表。法国议会两院分别设有不尽相同的6个专门委员会。
国民议会设有6个专门委员会,它们是:
1、宪法、立法和共和国总行政委员会;
、财经和计划委员会;
、文化、家庭和社会事务委员会;
、生产和贸易委员会;
、外交委员会;
、国防和武装力量委员会。
参议院的6个专门委员会有所不同,它们是:
1、宪法、立法普选、规章和行政管理委员会;
、财政、决算和国民经济统计委员会;
、文教事务委员会;
、社会事务委员会;
、经济事务和计划委员会;
、外交、国防和武装部队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的功能是:1、按照自己的权限审查有关的法案和提案;2、对法律和预算法的实施进行监督;3、收集和了解有关信息,以便提供议会作为对政府监督的依据;4、举行听证会,要求高级官员、政府成员或代表甚至总理回答提问。常设委员会工作量大,十分繁忙,平均每年要召开350~400次会议。
1979年法国在两院中设立了欧洲事务理事会。该理事会的职能和作用在1990年做了调整。每个理事会有36名成员组成,成员是根据议会党团的力量对比关系任命的。政府、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都可以就有关欧洲共同体事务的议案向该理事会提出咨询。
法国议会两院权限相似,都可以提出法案和修正案,审议并通过法案,提出质询,但是,国民议会享有优先审议财政法案和提出不信任案的权力。现行宪法对议会的立法权只做了原则规定:“所有法律均需议会通过,”但从宪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议会的立法权“无论在立法范围或立法程序方面都日益受到限制。” 法国宪法为了使政府能够自由行动,而明显地缩小了议会的权限。例如,宪法第34条的规定划分了法律事项和命令事项的范围,把法律事项逐一列举出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关系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出版,第140页。
曾广载编著:《西方国家宪法和政府》,湖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3月版,第334-335页。
资料来源:董某某《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出版,第140-141页。
洪波著:《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2月版,第232页。转贴于 doc.001pp.com编辑。
引自董某某《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 研究 》,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出版,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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