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二建《法规》点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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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001pp.com 010-*** 400-*** 大立 2020 二级建造师点睛资料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P5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 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 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六)备案和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P6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 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院管辖的依据);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 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无限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法人承受) P6~7 ①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②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 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③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 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P8 ①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 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 设的下属机构。②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 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P11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 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可以不经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P12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 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P14~P15 ①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②收益往往是因为 使用而产生,但是有时,所有人并不行使对物的使用权,仍可以享有对物的收益权。③处分权是所有人的 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P16 【建设用地使用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②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别 设立。③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④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⑤建设用 地使用权转让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届满的自动续期。 【地役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士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 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 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 doc.001pp.com 010-*** 400-*** P17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P18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 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相对性:(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P19~P20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之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侵权:施工噪声或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侵权人,施 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P2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①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②专有性;③地域性;④期限性。 P22~P23 发明专利权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 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 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 P29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若对保证方 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P31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 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 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 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P32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 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 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 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P34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 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保.康险三种。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 求投保人支付。 P35 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 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保险责任范围:(1)自然事件;(2)意外事故。 P36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 (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 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 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P37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 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 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若超过 3 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 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P40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2 doc.001pp.com 010-*** 400-*** 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P41~P42 ①工程重安.大全事故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 管理规定;强令他人冒险作业。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安.大全事故”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安.大全事故的情形。 P44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3∫韵碌慕?筑工程;(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3)已经批准开工报告 的工程。 P47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 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应 当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P48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 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 废止。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 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经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 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 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P51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①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净资 产是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②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③有符合规定的已 完成工程业绩;④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P54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 资质。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P55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 企业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 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 工程。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可 以在资质被撤回后 3 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P66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 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 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 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 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P68 以下 6 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 事业单位缴纳的;(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 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 断社会保险的;(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3 doc.001pp.com 010-*** 400-*** P73 在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 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 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P7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P76~P7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 不得少于20日。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 计价。 P77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P78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 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 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 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 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 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 P79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 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 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 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 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 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P80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 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 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 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 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 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 doc.001pp.com 010-*** 400-***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P8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 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 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P82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 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P83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 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P84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P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 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 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P8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 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 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P88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 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P336 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P337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解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 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P339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仲裁调解 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 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P341 和解达成协议,在形式上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P342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P346 下列事项不能提起行政复议: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起申诉。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应当依法申请仲 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11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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