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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宪法特征主要表现在:内容具有根本性;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具有最高效力。
有权解释宪法的:只有全人常
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版,分别经过1988、1993、1999、2004、2018五次修订、形成了52条宪法修正案。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社会主义制度:中国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包括三层含义:①按资分配,即资本所有者凭借其资本所有权参与他人劳动成果的分配;②按经营收入分配,即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和经营的最终受益量来分配;③按社会保障原则分配,即国家、企业和社会为保障社会公平和保障各部门、各地区和各行业的协调发展而实行的分配。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直接选举
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
不设区的市、市XX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是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标志。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的建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由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基本原则主要有:
(1)从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
(2)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司法独立;
(3)适当保留和吸收原有体制的优点和特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最长10年)
《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人常。全人常授权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修改提案权属于全人常、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XX利,又是公民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人身自由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国家机构是一定阶级的政治组织,它具有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的特点:
(1)鲜明的阶级性;
(2)国家机构的全部费用由社会全体成员负担;
(3)拥有特殊的强制力;
(4)有严密的组织体系;
(5)国家机构是历史的范畴。
全国人民大会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机构设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和审计机关)、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理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如我国当前的“计划生育”就是政策性原则。
3-5
法产生的基本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除去这三项原则外,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还有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或宪法至上)、有限政府、分权制衡、普选代议等许多重要的原则。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人权与其他权利相比不同的特点:普遍性、基础性、综合性。
6-9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2)权利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
(3)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那种情况。其中法律规范和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条件,而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法律关系只有在一般与具体的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产生。
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依据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依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依意思产生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表意行为指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事实行为是法律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行为自身作为一种事实引起法律规定的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不由意思设立而直接由法律规定。
Eg: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意思产生,为表意行为。
以行为发生效力来看,只有一方主体作出行为即能发生效力的是单方行为,比如,公民放弃所有权、放弃债权等,都是单方行为。需要两方以上共同作出行为方能发生效力的为多方行为。比如,合同、婚姻等,都是多方行为。
法律责任的构成包括:①责任主体;②主观心理状态;③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④损害结果;⑤因果关系。
形式推理:不注重法律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的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
我国免责的情形: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赦免。
我国司法解释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人大主席团、全人常、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人大各专门委、1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人大提出法律案)
10 名以上全人常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全人常提议案
部门法划分的标准: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
人们守法的原因:①从法律的合法性出发守法;②,从道德的要求出发遵守法律;伞从舆论的压力出发遵守法律;④从法律的威慑作用或从利益出发而守法等
法律执行的特点:① 主体的有限性,即主体只包括行政机关或者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及其公职人员。②主动性。③内容的广泛性。④单方意志性,由于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性意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不是必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并征得相对人的同意。⑤程序的效率性。
与司法活动相比,执法活动的特征有:主动性、单方意志性、内容广泛性
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民主是法治的依据;其次,民主决定法治的性质和内容;最后,民主是法治的保障。
(2)法治是民主的保障:首先,民主的成果必须经由法治来加以确认和巩固;其次,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其运行必须通过法治来体现和保障;最后,民主的具体内容、范围以及公民行使权利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必须实现法律化。
法律义务不同于道德义务在于:法律义务是由国家意志决定的;法律义务的实现有国
家法律保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二者的相同点表现为:最终要受到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做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相比,当代西方法律更加注重:实质平等、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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