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发展党员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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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处、各单位:

《中共华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0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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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要加大在高知识群体和少数民族师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入党,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学校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在职研究生和接受各类继续教育的学生应当向其工作单位 或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八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备案建册,并认真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谈话人一般为组织员、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二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条 发展共青团员入党,应经过所在团组织推荐。团组织应协助党组织对要求入党的团员进行培养教育。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推荐的具体步

骤是:

(一)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召开支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团员参加。

(二)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 讨论确定推荐对象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

(三)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支部委员会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上级党委一般指二级党委;不设二级党委的指学校党委, 下同)备案。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行好,以高度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高知识群体教师,各级党组织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青年教师中有影响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专门联系培养。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定期将培养联系人考察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上;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二级党组织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教育培训, 主要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8 学时。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还应当综合采取以下方 法:

(一)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分党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 以及党某某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活动;

(二)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检查完成情况,并在他们完成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中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三)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

指出不足和努力的方向。

未经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不得少于一年,考察开始时间自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考察的主要内容有: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考察可以采取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听取群众意见要全面客观。考察结果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是否作为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二级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汇报、《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或转交给其现单位党组织,以保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连续性。

二级党组织应当主动联系因升学或工作调动进入学校的入 党积极分子,对其入党申请书和其他相关发展材料进行认真审 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材料不齐全的,不得接续培养教育。培养考察时间超过两年的,应适当增加培养考察时间。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某某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确定发展对象要严格标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和策,入党动机端正,政治审查未发现重大政治历史问题。

(二)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积极工作,成绩突出。

(三)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团组织推优赞成率超过半数;群众座谈会或个别谈话无明显反对意见; 支部委员会无明显反对意见;公示未发现重大问题。

(四)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原则上当年度无补考重修纪录,无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经支部委员会集中讨论确定后,要由所在党支部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文化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格实行编号管理,不得私自印制。

第四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华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华某某党委〔2015〕 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党委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21 日印发



责任校对:陈某某 邓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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