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学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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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丁农民工支付问题 班主造假农民工考勤 班主投诉要钱 但是农民工账户没有钱了

现在的政策就是 只要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 被投诉 总包方一定要垫付 没得跑

劳动监察局要求9月1号(开学季农民工要用钱)要给钱

三个方法 一和班主商量一起垫资 反正都是到他手上 二垫了起诉劳务追偿 三让业主找政府因为政府出资九成

17示范文本

缺陷责任期 预留质量保证金 有履约保证金的话就不能再要求交质保金 合同中用的都是3左右的履约保证金 因为有规定质保金不能超过3 履约保证金一般都是分包内容或者竣工验收后一定时间申请后无息返还 有担保不交质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定的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发包人原因情形下,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双向担保制度,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实际上不可能)

除专用条款约定外,投保工程一切险

索赔期限制度双方都是28天 过期索赔作废

背靠背条款:业主向总包方支付作为总包向分包方支付的前提。裁判中一般保护分包方,要求总包方支付工程款,这样的条款对总包来说是不利的。很难对抗分包人的支付请求。

但是在甲指里面,这样的条款相比一般分包更易得到支持,特别是分包方还多次向业主讨要工程款的前提下。

索赔报告的普遍问题

不能客观、清楚的说明索赔事实,不能依据合同及法律证明索赔资格,不能准确计算和解释索赔金额和索赔时间,不能准确区分责任范围,期望留有余地与对方讨价还价。

反击或反驳索赔报告

时限性,真实性,干扰事件原因、责任分析(只有归属于己方责任),索赔证据分析,索赔理由分析(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与合同条款或有关法规一致,所受损失是否属于不应由对方负责的原因所造成的),索赔值审核(计算方法是否合情理,取费有无重复计算)

工期索赔值审核要点

干扰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如果不在,则不会影响工程的竣工日期,工期索赔值为零。如果受干扰事件影响的工作项目开始不在关键路线上,但由于它的延期而影响了其他工作项目的进度,从而使该项工作变成了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应选用合理的计算方法计算工期索赔值。

是否有重复计算,有些延误工期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相互重叠造成的,即某一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期间,又发生了影响工作进程的其他原因。

共同或交叉延期,即同一时间发生了两种或以上、不同责任的延期,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实事求是,分清责任。

三无工程 由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属于违法建设,正常情况下也无法取得土地使用证。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要经过 立项 规划 用地 施工到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程序。

两规划+ 建设用地使用证三证必须有 施工许可证没有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标通知书以后不签合同 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工期逾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时效,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

双方约定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如何认定“发包人答复”,发包人仅是不同意承包人送审报价的,未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具体意见的,不能认定已经答复。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违法分包(分包分为合法与违法)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除钢结构工程以外的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企业的;

(五)专业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转包(转包一律非法)

(三)劳务分包企业承包的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全部工程,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就工商登记信息而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项目管理、技术管理、施工管理及咨询等,故其为中建八局、中建八局东***承接***的建设工程提供咨询等一系列的服务,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的正常经营活动。涉案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等数份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鉴于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人民法院要谨慎地认定合同无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故本院认定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中建八局未提交其他证据对《补充协议2》加以佐证,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中建八局、中建八局东***提出《补充协议2》中手写字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作为该证据的提供方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中建八局、中建八局东***未证明《补充协议2》中手写字迹为***在交付协议时便存在,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补充协议2》上手写字迹内容不符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总结:合同上加入手写内容 没有对方按手印或者盖章确认 你要承担他成立的举证责任 尤其是该手写内容又没有别的证据佐证 加上与经验法则冲突

***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向中建八局支付剩余部分款项,由此可知,***未向中建八局、中建八局东***支付剩余工程款系双方就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所致,并非***提供协助服务所能解决,故中建八局、中建八局东***未能从***处取得剩余工程款与***有无提供协助结算义务并无必然联系,其以***未协助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咨询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无论是***依用工自主权还是其他因素解除王志学项目经理之职务,均非王志学主动离开中海油项目,在王志学丧失对中海油项目控制权的情况下,该项目能否盈利以及净利润率能否超过12%均超出王志学的可控范围。现王志学因***到期不再续约而离职,王志学确为中海油项目付出相应劳动,其离职后对上述中海油项目的成本控制、利润额等亦难以知晓,故***以尚未审计,成本利润无法核算为由拒付王志学项目提成有失公允。原判综合考虑王志学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其于中海油项目工地的工作时间,现已离职等因素,酌情以项目经理个人兑现最高额的20%判定支付王志学项目兑现,裁判得当,

且王志学所主张中海油项目之兑现已获部分支持,其再行主张绩效奖金缺乏依据,

但***无论是在仲裁还是原审期间均未办理,并坚持认为需要王志学到***签署相应文件后才能办理退工,该行为不当,***应承担向王志学支付迟延退工损失的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鉴于王志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因缺少***出具的退工材料而导致无法被***录用,因而产生了失业保险金以外的其他损失。故,原审以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的延迟退工损失9,540元尚无不当

至于一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一节,王志学亦认可挂靠不同单位所产生的费用有所不同,故在其二审期间未提供初步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其坚持要求以5,000元支付一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退保证明,拟证明***已于2015年2月11日为个人办理了退工手续。王志学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停止缴纳社保或没有缴纳社保,并不能***完成了退工的手续,***迄今还扣押了个人的建造师的证书。社保的终止只是单位退工的一个步骤,不是已经完成了整个退工的手续

根据总承包合同第26条约定,工程款项的支付分为进度款、竣工款、结算款、保修款四个阶段,

竣工款的支付要求“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且承包人按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按照总承包专用条款26条和32.5条的约定,结算款的支付要求“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完工程交接手续及竣工资料移交手续

甩项竣工

关于华润***认为中建***未提交已完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因此付款条件不成就的主张,本院注意到中建***已经提交了两份*_**《检测报告》以证明涉案工程的质量合格,华润***虽对此不认可,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亦未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且考虑到涉案工程双方已经正式签订了两份《竣工结算协议书》,故对于华润***关于工程质量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总结:主张质量不合格不付款 却没有对对方提交的质量检测提出证据证明有问题 未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 而且还签订了竣工结算协议 所以抗辩不支持

本院认为,华润***在协议上盖章即已表明了其对于协议内容的确认,中建***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以实际行动对该协议内容进行了明确认可,因此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了真实的共同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

总结:合同只有一方盖章 另一方虽没有盖章确认 但以其实际行动对协议内容进行明确认可 因此双方已经形成共同意思表示 有效成立

工程项目负责人在结算报告上签署个人意见 但同时注明“报领导” 次结算报告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表面该意见尚***内部审批 ***最终意见 在无证据表明各方已就涉案工程款达成最终结算协议的情况下 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工程价款 并无不妥

路***于2007年11月20日吊销,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虽然不能继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但可以从事清算活动,而2010年7月7日《协议书》正是路***对前期债务的清算行为而非经营活动,因此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签订《协议书》并无不当,石某某上诉主张路***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石某某上诉主张路***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总结:吊销不等于注销 还可以从事清算

路***以其员工石某某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在法律上并无禁止性规定,亦未违反效力性法律规范,因此不能成为认定协议无效的事由。

中建***、中建八***在本案中主张石某某已经离职,且中建***、中建八***已经还清银行贷款,因此对于涉案房屋未能过户到顾德龙名下无过错,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方是否有过错不是违约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仅是承担责任大小的衡量依据。本案中,导致涉案房屋未能过户到顾德龙名下的终局责任人是石某某,但中建***、中建八***应当对于石某某的违约行为对顾德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石某某、中建***、中建八***均主张自己不违约,可以视为提出违约金调整的请求,因此本院对该违约金依法予以调整

同时表明豪逸华庭三期于2008年5月13日已办理内部验收手续,还没有通过正式竣工验收,但***己实际派***进驻管理,部分业主已进场装修甚至入住,要求***制止并尽快提供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和按协议先行支付***元工程款等。

开工令发 开工令签收 以实际签收日为具体的开工日期。有时候会有天数差别。

一审法院认为 :中建二局、中信银行九XX支行、**_*代理人王清海签订的《执行事宜协议书》系在执行(2014)泉民初字第228号一案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该协议对(2014)泉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变更,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但并未改变中建二局与***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即本案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建上诉:一、本案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一般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事实不符,且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具有可诉性。当申请执行人选择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且被受理后,原生效法律文书可被终结执行,当事人之间基于《执行和解协议》而产生新的合同法律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被取代而归于消灭。被执行人应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除非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法院认定无效或撤销。本案中,中建二局与***在执行法院主持下依法自愿达成涉案合同《执行和解协议》及21份附生效条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执行法院受理中建二局因***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而提起的诉讼后,双方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债务被涉案合同取代而归于消灭。

对方又辩称:此后,中建二局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再达成《执行事宜协议书》,约定以“以房抵债”方式对工程款进行担保。《执行事宜协议书》只是对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方式做了变更,但并未改变中建二局与***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讼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了担保工程欠款,并非真实的买卖关系,***到期不能还款,中建二局请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应当按照工程欠款法律关系审理。原审的认定是正确的。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一)双方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的工程款债权债务关系并未终结。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买卖房屋,只是担保欠款,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又签署了《执行事宜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2014)泉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内容及履行方式等进行了变更。因此,该两份协议系双方在工程款纠纷债务金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就债务如何履行重新达成的协议,双方就履行该两份协议产生的争议,有别于双方之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

总结:欠工程款 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房某某 但是到期并没有给房 中建按执行和解协议起诉 结果对方和法院都认为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卖房是担保工程款 到期没给也应该是还款责任 不是给房责任

先定好性 定性为合同纠纷 才能追诉违约责任 给房

但是!!!!《执行事宜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本案中无效!!

首先,尽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中建二局向***购买商品房,但从***向中建二局偿还欠款后,中建二局随即解除相应价值抵款房产的查封和抵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看,双方之间并无真实的买卖商品房的合意。当事人系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因此,双方在《执行事宜协议书》中预先约定若***未能如期还款则以相应价值的商品房直接抵付所欠中建二局的债务,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的规定,系流抵条款,应属无效。无效条款自始无效。而且该担保未依法进行抵押登记,不享有抵押权中建二局只能继续要求***支付工程欠款

其次,《执行事宜协议书》虽约定中信银行九XX支行是抵款房产的抵押权人,若***未依约还款,中信银行九XX支行应在接到中建二局要求解除抵押登记的书面通知后5日内解除相应抵款房产的抵押登记并不得以优先权提出异议。

其次,《执行事宜协议书》虽约定中信银行九XX支行是抵款房产的抵押权人,若***未依约还款,中信银行九XX支行应在接到中建二局要求解除抵押登记的书面通知后5日内解除相应抵款房产的抵押登记并不得以优先权提出异议。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21套抵款房产的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XX分行,而中信银行XX分行并未参与案涉《执行事宜协议书》的签订,因此,上述条款对中信银行XX分行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建二局主张,中信银行*_**信银行九XX支行的上级单位,中信银行九XX支行负责人洪某某在《执行事宜协议书》上签字的行为可以构成对中信银行XX分行的表见代理,对中信银行XX分行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仅凭它们之间上下级的管理关系并不足以认定洪某某就有权代表其上级银行作出意思表示,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而本案中,洪某某提供的仅是中信银行九XX支行的《授权书》,并没有中信银行XX分行的《授权书》,因此,中建二局关XX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总结:虽然执行和解合同约定以房某某 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中建收到款项后就解除这买卖合同的行为 就被认定为流押。无效。表见代理仅凭上下级管理关系不足以认定上级银行作出的意思表示,而且执行和解也要特别授权 没有上级银行的特别授权 只有本级银行授权 不能认定表见代理

中建六局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未能指明用于哪个项目。而上述收款收据已明确载明该款项是用于珠江新城项目的保证金,中建六局虽提出异议,但没有举证证实该款项是用于其他项目,不是涉案工程的保证金,故中建六局以该款项不是用于本案工程款的保证金,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总结:要证明收的款不是保证金 一是收条上的名目上不能写明是啥啥项目保证金 二是证明用于其他项目

***辩称,由于涉案工程并未整体竣工,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中建一局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六个月法定行使期限。本院认为,华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竣工结算协议书》中明确载明同意向中建一局支付“工期延长费用补偿”11,291,108.5元,已经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工期已进行了实际变更,在此情形下再以原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计算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始期限,与工程实际履约情况不符。2016年1月13日,中建一局向***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2016年2月19日,双方就合同解除后中建一局的退场清算等事宜达成了《会议纪要》。因中建一局已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未超出其发函解除合同之日起六个月,故中建一局没有怠于行使其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总结:优先受偿权六个月期限 竣工结算协议书中约定工期延长费用补偿 等于改变了原约定工期 在此情形下再以原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计算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始期限,与工程实际履约情况不符 不能按照之前约定的竣工日期算优先期限。

对于该保证书的真实性,中建八局在原审期间予以认可。但是,在本院审理期间,徐某某对于其曾在保证书上签字表示异议。对于这种相互矛盾的说法,中建八局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详细说明。根据禁反言的原则,本院仍然采信中建八局在原审期间的说法。

总结:一审同意确认 二审却提出异议 禁反言规则 不采信

公司清算组的具体事项包括:***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未了结的业务等。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业务包括了结已签订的合同。就本案来讲,虽然工商资料显示***因解散而注销。但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清算报告,***在清算时对涉案合同如何处理、对公司剩余财产如何分配、***原股东是否享有对涉案合同的债权均无记载。因此被上诉人主张其受让了债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总结:清算包括对了解以签订的合同 会

企业未经过清算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照无效合同相互返还的处理原则,欠付工程款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应一并支付,因此,本院认定本案欠付工程款利息从***提出本案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总结:合同无效 主张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工程款另行确定 但利息相互返还处理原则

所有结算审批单下方均注明:“1、本结算审批单一式四联,第一联项目财务部存根,第二联供应商留存,第三联物资设备部留存,第四联项目材料部留存;2、本结算审批单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现被告中建五局***已经确认上述结算审批但系***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符合结算审批单关于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的条件,且被告已经就系争合同向原告支付部分合同项下的大部分款项,表明被告中建五局***对双方结算结果的实际认可。因此,该份证据能够客观反映原告与被告中建五局***就“镇XX景XX庄拆XX置房项目”的租赁费用结算情况,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总结:约定只要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即认可 中建辩称没有***印章对真实性无法确认 且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大部分款项 证明双方对结算结果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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