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诚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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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受益、失信受限。守信不仅是个人道德品质的体现,对自身来讲也有实实在在的好处。在今年7月1日出台的《**_*信用条例》中,针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和失信主体就有专门的规定。

《**_*信用条例》提到,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也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因此,条例分别从重点商务诚信领域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产品、政府创新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本市重点加强生产、流通、消费、税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等领域商务诚信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

条例提出,***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维护良好商务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本市重点加强生产、流通、消费、税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等领域商务诚信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

***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维护良好商务关系,优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造成失信吗?

——《条例》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限制在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等5类领域之中。

全国统一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国家统一的认定标准实施。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与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后,应当向该失信主体送达书面文书,载明事实、理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以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文书。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对失信主体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

对于轻微偶发失信行为及时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应当免于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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