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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苏某某〔20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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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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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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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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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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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并保障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六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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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听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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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万元以上。
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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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听证机关和听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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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听证机关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听证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行政机关在本机关内部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员是指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或者聘请的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
记录人是指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的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的人员。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或者法制审核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请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听证前审核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五)提请行政机关决定中止、终止听证;
(六)其他依法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听证人员不得由本案调查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人: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改变,不属听证范围的;
(五)当事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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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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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标准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苏某某〔199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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