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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人口与生育、妇女儿童/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文机构]?**_*员会
[实施日期]?2003-09-01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21-11-26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字号:???大???中???小
(2003年7月18日**_*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_*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6日**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不督促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
(二)不履行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不履行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职责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_*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0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_*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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