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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物品管控告知书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加强毒品源头治理,有效预防和打击制毒犯罪,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本告知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山东省禁毒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发现产品品名、包装、标识不清或存在故意损毁、伪造产品鉴定证书的不得组织运输承运,并立即向当地公安禁毒部门报告。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二十八条: 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3、根据《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此告知书送达并经签字盖章后,视为被送达人知晓告知相关内容,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知单位(公章): 告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捺印): 告知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告知日期: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该告知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被告知单位留存,一份由告知部门留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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