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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XX省志愿服务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XX省志愿服务条例
(2021年5月27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和资源,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志愿服务工作发展,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和宣传表彰先进典型。
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创建活动考核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有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共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七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鼓励通信运营商、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社会免费发布志愿服务公益宣传信息。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第九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选择志愿服务项目;
(三)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培训和安全保障;
(五)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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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进行非法、营利活动的,由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1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XX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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