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回访教育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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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回访教育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回访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的教育管理,深入做好受处分和处理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鼓励受处分和处理人员重拾信心积极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回访教育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已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再教育,帮助受处分人员汲取教训改正错误,重拾信心积极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回访教育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惩戒与教育齐抓、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以理服人,讲究方法,注重实效,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是回访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承担起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派出机构应充分履行好监督落实责任。

第五条 回访教育的对象:

(一)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中共党员;

(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政务处分的监察对象;

(三)受到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停职、调整、责令辞职、免职、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以到其家中进行回访。

第十条 回访教育时,回访教育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确定一人为主访。负责回访教育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事先阅卷,熟悉并掌握回访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特点,掌握处分所依据的相关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向回访对象所在单位党政领导了解情况;

(三)与回访对象谈话了解情况;

(四)注意发现保障回访对象权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及时整理回访教育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建立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档案。

回访教育过程中,对于回访对象提出的工作及生活上的实际问题,要认真的做好记录。凡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对于要求合理,又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说服教育。

第十一条 回访教育情况应作为回访对象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政务处分的依据。

对回访对象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工作中勇于担当、敢于作为、表现突出、群众认可,影响期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提出提拔使用建议。

对回访对象能深刻认识和改正错误,在受政务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达到个人记功以上奖励标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在年度回访教育结束后,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反馈,及时处理回访教育中所涉及的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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