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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发票专用章”纳入公章类管理问题的批复
公治办(2004)40 号
**_*治安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将企业“发票专用章”纳入公章类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999 年 10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票专用章”是单位专用印章,应纳入公章管理范围。用章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等专用印章应依据《规定》及公安部三局 1991 年《关于企业单位刻制公章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办理。
公安部治安局
200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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