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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妇幼儿卫便函〔2016〕7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
关于开展2016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妇幼处,**_*妇社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加强各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我司拟于近期开展2016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工作。请各省(区、市)按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求做好自查工作,我司将适时对部分省(区、市)进行现场督导。
联系人:妇幼司儿童卫生处 樊朝阳、李红
电 话:010-***、***
传 真:010-***
附件:2016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
2016年 8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附件
2016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
工作方案
一、督导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强监督管理,深入了解各地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情况,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二、督导对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三、督导时间
2016年8月25日至10月31日,其中现场督导将于9月中下旬开始。
四、督导内容
(一)了解《意见》相关内容的部署及落实情况;
(二)了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宣传告知,空白证存储、发放、签发、归档、废证管理、印章管理等工作情况。
五、督导方式
(一)省级自查。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相关内容对本省有关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二)现场督导。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组织专家对部分省(区、市)进行现场督导。每省(区、市)抽取1-2个地市级、1-2个区县级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管理机构,2家助产机构(1家公立助产机构和1家民营助产机构),通过现场考察、组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并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有关工作情况。具体督导时间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相关机构的督导检查,认真核查工作落实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加大对违法违规事件查处力度,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附表:1.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使用)
2.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签发机构使用)
附表1
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使用)
编号
内容
分值
工作要求
打分标准
扣分原因
得分
1
管理文件及制度
6
1.及时传达国办《意见》,转发国家、省、市级相关文件(2分);
2.结合***法或相关规定,管理要求清楚(2分);
3.业务管理人员对管理要求基本了解(2分)。
1.国办《意见》未传达执行的扣1分;2013-2015年国家下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文件未转发的扣1分;
2.有则给分;
3.业务管理人员对换发、补发、机构外签发要求不清楚的各扣1分,2分扣完为止。
2
总体管理要求
8
1.遵守属地化管理原则(2分);
2.与委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书(2分);
3.落实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及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扣完为止。
另:发现近5年资料未永久保存的,扣6分。
档案管理扣分上限为12分。
9
信息管理
12
1.有《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能够收集个案信息(3分);
2.掌握本机构出生人口数和当年出生当年签发数等数据(2分);
3.有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3分);
4.及时、规范上报年报(2分);
5.当年出生当年领证率达90%(2分)。
注:年份指2015年自然年度。
第1-5项中列出的要求有不能实现的,扣除单项总分。
总 得 分(满分100分)
抄送: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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