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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6月28日由*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8日经**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_**员会2016年10月17日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2016年6月28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8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施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文明施工第三节 消防管理第三章 施工现场污染防治第一节 噪声污染防治第二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 卫生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城管、房管、环保、公安、水务、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现场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绿色施工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业绩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并依法作为企业资质吊销、等级升降级的条件和依据之一。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
(二)制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三)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四)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五)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承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按照建筑业质量、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施工;
(三)落实和执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扬尘防治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四)按照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拆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23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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