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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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觉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某某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某某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治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畴和开采XX区范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差不多单位。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某某制定。 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益。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益。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爱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按照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进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某某按照国家打算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XX区,是指国家按照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XX区,是指国家按照国民经济进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爱护区域。 第七条 国家承诺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八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某某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治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某某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某某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某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治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某某,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某某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XX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治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有制矿山 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治理,依法爱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某某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某某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治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九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治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治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XX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XX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爱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某某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阻碍报告); (三)有确定的XX区范畴和开采范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某某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治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按照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理。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通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治理和环境爱护的差不多知识。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通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爱护措施。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在国务院打算行政主管某某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某某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某某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 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打算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打算,分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某某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某某组织有关主管某某,按照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打算行政主管某某批准后施行。 法律对勘查规划的审批权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然而不得阻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按照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觉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然而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益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治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形;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要紧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判;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爱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洞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能够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然而,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某某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治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样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某某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以补偿: (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按照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运算,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复原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二)对牧区草场造成损害的,按照前项规定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复原草场植被,及时归还; (三)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按照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运算,给以补偿; (四)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按照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运算,给以补偿。 (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按照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补偿;然而,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终止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爱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某某裁决;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勘查范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某某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 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某某裁决。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四条 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点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爱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打算行政主管某某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某某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某某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畴。 第二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某某按照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畴。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报送国务院打算行政主管某某、地质矿产主管某某备案。 国务院打算行政主管某某、地质矿产主管某某,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XX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XX区,由国务院有关主管某某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国务院打算行政主管部 门和地质矿产主管某某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打算行政主管某某、地质矿产 主管某某备案。 第二十八条 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爱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某某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国务院打算行政主管某某和地质矿产主管某某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托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能够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然而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爱护措施。 矿山设计必须依据设计任务书,采纳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然而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按照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益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爱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爱护的法律、法规; (五)同意地质矿产主管某某和有关主管某某的监督治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形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连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爱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爱护的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某某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终止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某某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某某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某某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某某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某某和有关主管某某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爱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爱护的有关费用。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某某了解拟建工程 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形,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某某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 管某某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某某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打算行政主管某某决定。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XX区范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按照依法核定的XX区范畴处理;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XX区范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某某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 定。

第五章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第三十七条 ? 国家依法爱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监督治理。 第三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能够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某某批准,在其XX区范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某某确认能够安全开采并可不能引起严峻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规划能够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白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阻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采矿者能够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一般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条 国家设置国家规划XX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XX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二条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规定处以罚款的,分不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XX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XX区和他人XX区范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爱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XX区范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峻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缺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爱护和治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讲明。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一)能源矿产 煤、煤成气、石某某、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 (二)金属矿产 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三)非金属矿产 金刚石、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 XX、蓝XX、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某某、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 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一般萤石、光学萤石)、宝石、黄玉、玉石、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 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某某、海泡石粘 土、伊利石某某、累托石某某、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 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XX岩(铸石用XX岩、岩棉 用XX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 (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宝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 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理.大岩(饰面用理.大岩、建筑用理.大岩、水泥用理.大岩、玻璃 用理.大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 (四)水气矿产 ?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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