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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
(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省内外普通本科院校、本省高职院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以下简称主办高校)在江苏设置的函授站、业余(夜大)校外教学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站点)。
第三条 江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遵循“公益服务、规范办学、深化教改、提质创优”的基本原则,实施分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承担属地监管责任,主办高校承担办学主体责任。站点接受主办高校和站点所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为设站单位)直接管理,负责协助主办高校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辅导和组织管理。
第二章 设置与调整
第四条 科学合理设置站点。主办高校应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校党委、行政议事日程,实行职能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定位和优势特色等合理设置站点。
第五条 严格控制站点数量。本省普通本科院校在全省设置站点总数不超过15个,其中学校所在设区市不超过3个、其他同一设区市不超过1个。本省高职院校在全省设置站点总数不超过5个,其中同一设区市不超过1个。省外高校原则上不新增站点。以业余形式办学的站点仅限设在主办高校所在设区市。
新获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资格的主办高校需在本部完成一届学生培养后方可申请设置站点。
第六条 设站单位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培训机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先在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中职学校设置站点;社会培训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具有3年以上(含3年)教育培训业务基础。开设医学类专业的站点必须设置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有专业背景的全日制院校或二甲以上公立医院。开设教育类专业的站点必须设置在具有师范专业培养资质的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
(二)能够配备满足站点管理和服务需要的人员队伍。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站长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在籍生比例不低于1:200。
(三)能够提供固定的、符合主办高校要求的教学和考试场所以及其他教学条件。教学场所总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设站单位为公办学校的,合作高校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其他设站单位合作高校总数不超过2个。
第七条 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应当签订站点管理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站点的名称、地点、办学条件、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站点学习形式(仅限1种学习形式);
(三)主办高校与设站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发展规模等;
(五)经费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八条 主办高校新设置站点必须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可以结合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年度自查工作对已备案的站点进行自主调整和优化。备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每年1月中旬,主办高校将已备案站点《自查表》和新设置站点备案材料报送至站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资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要求整改的站点,须由主办高校于整改期满后提交整改报告,***核查、省教育厅委托专家组实地考察,确认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招生。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省高校成人教育研究会、各教指委等第三方组织职能,组建联合专家组协助开展检查和监督,做好行业规范,建立共建共享共治机制,逐渐形成行业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和各高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苏某某〔200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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