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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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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和管理,推动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某某〔20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是指高等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省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或承接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省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山东设置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办高校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校应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定位、办学条件,遵循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举办相应学历继续教育,科学确立学历继续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大力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
第五条 主办高校设立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章程和整体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二)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开设专业、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四)具有完整的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包括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五)普通高校开设的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是本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已有的专业,且有一届及以上全日制毕业生。医学、外语、艺术等相关科类专业开设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
(六)具有适应新时代要求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
(七)有自主开发、购买或租用的教学平台,能够满足在籍生在线学习需要,教学平台能实时监测、记录和保存学生在线学习过程。学校自主开发的网络课程占网络课程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八)有能力完成线下教学任务,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
(九)原则上校本部应至少完成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实施分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政策制订、统筹规划、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教育(教体)局承担报备校外教学点的资质及办学条件复核和校外教学点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职责;高校承担办学主体责任。
第七条?高校负责本校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调整与管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八条?设点单位负责配合高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校外教学点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
(二)配合高校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学生报名指导及入学注册等工作;
(三)配合高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及时向高校反映有关意见建议;
(四)落实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高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学点在招生宣传中,进行虚假承诺、夸大宣传,冒用官方名义发布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
(六)存在“代报名”“代收费”“代学”“替考”等违规宣传和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对要求整改的校外教学点,须由高校于整改期满后提交整改报告,经校外***核查、省教育厅委托专家组实地考察,确认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招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高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鲁教民发〔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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