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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 告
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发布的;
(二) 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 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 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 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 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 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 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 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
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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