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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科创板***股东以向
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2022年10月修订)
总则
为了规范**_*(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以下简称***)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_*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_*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股东以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股东以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股东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通过询价转让受让股份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遵守本细则关于受让及减持股份的各项规定。
依照本细则提供服务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其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为股东及时履行询价转让、配售的信息披露义务,提供必要配合和协助。
股东、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为询价转让或者配售提供服务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泄露询价转让或者配售相关信息,不得利用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本细则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对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自律监管。
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与受让方
股东存在《***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_****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处于年度报告披露期内但尚未披露年度报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询价转让。
询价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是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
符合《**_*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
除前款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
参与转让的股东可以与***协商,在认购邀请书中约定受让方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下列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
(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或者其委托的***,或者与参与转让的股东或者其委托的***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二)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三)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
(四)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应当配合本所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为询价转让或者配售提供服务的***及其相关人员未按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本所可以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附则
***存托凭证持有人以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票转换的存托凭证的,参照适用本规则关于股票的有关规定。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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