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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基本案情
湖广铁路债券案:
早在1911年5月20日.中国清政府以建筑湖广铁路为名,和美、英、德、法四国银行团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六百万英镑,发行债券,由四国银行到金融市场销售,期限40年。
1979年11月5日,美国法院正式受理杰克逊等人提起的诉讼,法院要求中国在收到传票后20天内提出答辨,否则作“缺席判决”。但因中国拒绝,美国法院“又给中国60天申辩期,中国仍未出席。美国法院于1982年9月1日作出有利于原告的缺席判决,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损失41,373,083美元,外加自1982年9月1日起交付不媳、讼费”。并声称,如果中国政府对该判决置之不理,美国法院将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以强制执行判决。
1983年2月2日,中国外交部向美国国务卿舒尔茨递交了***对这一问题的备忘录,严正指出美国法院这一行动完全是违反国际法的国家主权原则和联合国宪章。如果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强制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莫里斯债券案:
2005年5月6日,美国公民莫里斯针”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程度地采纳了限制豁免的原则。
当下,提倡限制豁免原则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还未生效,所以国家主权的绝对豁免原则是主流的,被绝大多数国家承认的国际习惯法。
1.美国的主权豁免理论:
美国在1952年之前是坚持绝对主权原则,但在1952年的“泰特公函”发布之后,美国渐渐主张限制豁免理论,但直到1976年美国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由此,美国明确承认了国际主权豁免的限制原则。
根据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主权国家的纯商业性质的法律行为不能直接使用“绝对豁免”而是“限制国家豁免”美国法院也是据此向中国要求清偿债务。
2.中国的主权豁免理论:
中国在2005年通过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但其内容简短且豁免的范围仅限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其他与主权豁免相关的问题并没有规定。
我国坚持国家主权豁免这一国际法重要原则,承认国家主权绝对豁免,但是国家可以自愿的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即放弃主权豁免,但是这种放弃必须是完全自愿的,明确清晰的放弃豁免权,而且,一次放弃主权豁免并不等于完全放弃该权利,也就是放不放弃,什么时候放弃,对谁放弃都是主权国家自主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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