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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多样化、复杂化、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行政案件相比以前呈现井喷式增长,而在这些行政案件中,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又占了极大部分。如何更好的处理好治安行政处罚案件,让当事人既满意又能在行政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已成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而这些权利的保障都需要法治的运作,需要法治国家的制度保障。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法治国家时代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权的保障尤为重要,行政法是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法,行政诉讼的功能之一就是保障人权。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密切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如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等,且行政相对人数量较多,远远大于刑事案件的罪犯,可以说公民对依法治国的认识、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对个人人权的体验,大部分来源于治安行政处罚案件,所以我国在立法上体现出对行政执法程序的严格规定,在执法程序上体现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全方位立体保障,很多公安干警反映行政法的程序严格更甚于刑事程序,其实放在依法治国的大方略中、放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中、放在公民权利的保障中,这些要求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理所当然的。
在审判实务中,我们发现了我市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的一些共性的问题,现做一些分析。
关于较重行政处罚的集体研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这条规定在执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认定;二是那些行政行为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7月28日发布的《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又明确“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以上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综上,较重行政处罚的集体讨论研究人员职务应符合上述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规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_*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对于“较大数额罚款”规定为,“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情节复杂案件的认定需结合案件复杂情况、违法情节、涉案人员、金额、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评定,我市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时对于情节复杂案件一般能够做出合理认定。
综上,在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重大违法行为,行政拘留案件山西省规定为10日以上,罚款数额根据公安部规定,个人为2000元以上(违反出入境管理的为6000元以上),单位为10000元以上。
在审判实践中,有公安干警反映行政处罚类案件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在执法中适用不现实,因为治安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太多,如果都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这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复函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时的行为不应当给与治安管理处罚,笔者认为,如果受侵害方的权益确因行政行为受损,应直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种类多、数量大,公安机关一线民警承担着繁重的工作量,我国行政诉讼门槛又极低,大量的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又流向法院行政审判部门,加上社会上大部分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于法律的认知很有限,审判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深感压力和责任重大。不过把这些问题放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改革进入深水区、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等时代大背景下,这些又都是必然经历的过程,是那个社会发展都绕不过的社会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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