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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综合评标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等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规范评标劳务报酬,维护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和有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_*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
一、凡依法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二、专家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计费起始时间为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第一批次抽取后,APP通知的到达时间,计费结束时间为完成评标报告签署的评标结束时间。
专家劳务报酬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在评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支付方式优先采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投标交易场所代付专家劳务报酬。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可在项目评审结束后,根据统一打印的评标专家信息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招标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中心城区以外评标的,以及中心城区外评标专家跨区评标的,按照不超过300元/次的标准支付交通费。
六、特殊项目的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情况决定,不得少于以上规定标准。
七、评标专家因回避,或评标专家已经参与评标但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确需提前离开评标现场,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同意离开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补助,跨区评审的还须同时发放交通费; 按比例抽取备选专家等原因未参与评标的,按每人400元标准发放补助,跨区评审的还须同时发放交通费。
八、评标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标项目,有配合答复询问、异议、投诉处理等事项的义务,但需要专家重新评审或复核的,可按照本指导意见所列标准支付相应报酬。
九、评标专家不得以劳务报酬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如因劳务报酬产生争议的,可将有关情况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十、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庆市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948号)同时废止,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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