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_*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03号)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已由**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_*
2022年1月16日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2022年1月16日**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弘扬革命精神,赓续红色血脉,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法律法规对其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三)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墓地;
(五)各类烈士陵园、纪念堂、纪念馆、纪念园、陈列馆、纪念碑、纪某某等纪念设施;
(六)其他见证革命历程、弘扬革命精神、传承革命文化的重要遗址遗迹、纪念设施。
第四条 革命遗址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革命遗址本体安全与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确保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革命遗址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
革命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分别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立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联席会议由宣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召集,研究下列有关革命遗址保护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规划、政策和方案;
(二)研究革命遗址保护名录;
(三)统筹协调解决革命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督促、检查、评估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在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所在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落实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经费,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分配机制,加强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依法、依规使用革命遗址保护资金。
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经费适当向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多元投入体系,引导公益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资金参与革命遗址保护工作。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并制止破坏、损毁、亵渎革命遗址的行为。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革命遗址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与革命遗址相关的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遗址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_*)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以上为《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