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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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_*

2020年11月27日

(2006年6月1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_*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_*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11月27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的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

水田的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湿地保护遵循系统保护、生态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湿地保护、修复和补偿的资金投入。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树林湿地的保护,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红树林,解决红树林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湿地保护实行统筹管理与分部门实施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沼泽湿地,以及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湿地、自然保护地的滩涂保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水库湿地的保护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滨海湿地的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开展资源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活动,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等,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互联网等手段,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支持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应用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九条 湿地保护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根据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健全湿地标准体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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