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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
财库便函〔2019〕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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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关事项的请示》(哈财采函〔2019〕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国库司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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