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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发布日期:2019-04-28?? 字号:[?大?中?小?]??
? ? (2010年7月16日**_*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树立“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观念,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各成员单位履行残疾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三)组织开展涉及残疾人保障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做好残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同级残疾人组织参加。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残疾人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残疾人参与管理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服务。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优待扶助的重要凭证。
残疾人证由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或者专门医疗机构应当协助残疾人联合会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并在全国助残日期间开展扶残助残主题活动。
第十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鼓励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特殊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入学的;
(二)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拒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
(五)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15日**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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