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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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nglish 2019年11月7日 星期四 农历十月十一 明天是立冬 农业农村部邮箱 请输入关键字 搜索 首页 机构 新闻 公开 政务服务 专题 互动 数据 业务管理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通知公告 > 其他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 行)》的通知 日期:2018-01-11 00:00 作者: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局(厅、委、办),**_*: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要求,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科学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 施,我部制定了《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8年1月5日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 (试行)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评估。 第二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 行合理利用。 第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 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 第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 泡粪。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GB 18596 执行。 第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 27622执行。污水暂存池的设计按照GB/T 26624执行。 第七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 第八条 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 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猪场堆肥设施 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 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第九条 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 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 m3,奶牛0.045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2 m3,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 情况核定。 第十条 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0.2 m3,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 m2,并有 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 第十一条 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CSTR)、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UASB)等处理的,配套调节池、厌氧发酵 罐、固液分离机、贮气设施、沼渣沼液储存池等设施设备,相关建设要求依据NY/T 1220执行。沼液贮存池容积依据第九条确定。 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某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可参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 附件:农办牧〔2018〕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号.CEB 相关新闻 机关子站 直属单位网站 国务院各部门网站 地方农业管理部门网站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网站识别码bm*** 京ICP备***号 最佳浏览器模式:1024*768分辨率 京公网安某某 ***037559号 网站保留所有权,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该文档为免费文档,内容和预览一致,预览是什么样的内容就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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