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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字体:[?大?中?小?]?????发布日期: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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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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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_**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已经2017年11月30日**_*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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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员会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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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关于批准《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_*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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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_*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_**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_**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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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2017年10月31日*_**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_*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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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住宅的处置,消除危险住宅安全隐患,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住宅的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危险住宅,是指住宅承重结构成为危险结构,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按照有关标准鉴定为D级的住宅。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住宅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危险住宅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危险住宅处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辖区内住宅安全隐患进行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并做好信息记录和存档。接到住宅安全隐患反映、报告后,或者台风、特大暴雨、地震等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以及灾害实际发生后,应当组织排查。
(二)发现住宅楼板为预制多孔板且住宅无构造柱、无圈梁、无地梁,或者住宅楼板为预制多孔板且住宅建有地下室,或者住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建设主管部门,并督促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避险措施。
(三)及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住宅处置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危险住宅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危险住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到住宅安全隐患的反映、报告后,发现依法需要鉴定而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委托鉴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向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限期委托鉴定通知书;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委托鉴定的,可以委托鉴定。
(二)对危险住宅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住宅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三)建立健全危险住宅信息录入管理制度,统计汇总危险住宅有关数据,发现成片危险住宅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危险住宅处置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协助、配合通知书等送达给有关部门。
第五条??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破坏住宅承重结构。
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重建前应当先行拆除原有危险住宅。
(三)危险住宅重建不符合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由政府征收、购买或者产权调换。
前款所列处置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与危险住宅毗连的建筑必须同时处置才能解危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置。
违反城乡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建造的住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破坏住宅承重结构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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