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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房屋、场地)出租 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常某某〔2014〕4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36号令),《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湘办发〔2011〕48号),***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房屋、场地。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将闲置的房屋、场地,在一定时期内交予承租人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的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用行为。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签订等具体事项;
(二)负责本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修缮等综合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收回本单位到期国有资产;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职责
(一)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二)监督本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五条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房屋、场地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确保租赁(借)合同的履行。
***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对单位房屋、场地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XX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擅自出租、出借的;
(二)故意压低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与同类地段招租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
(三)蓄意逃避出租、出借管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
(五)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或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完整收回到期国有资产的;
(七)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XX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的;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_**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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