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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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推进工程项目安全、质优、文明、有序建设,更好地满足学校建设与发展需要,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省高等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XX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办法》、《*_**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XX市财政投融资基建项目。财政投融资基建项目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须对工程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做足做细前期工作,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加强组织建设实施,健全项目管理、协调机制,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投资调整,加快竣工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办理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行代建制。根据《XX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学校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必须在合同及法律法规约定的框架内行使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学校基本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确保学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格。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参与建筑工程相关单位及项目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相关人员是项目工程质量的责任人。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学校有权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七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校园基本建设的具体工作,制定并执行基本建设年度计划、资金需求与使用计划,基建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设计审查与管理,代建、设计、监理、施工、勘察和设备材料招投标管理,造价管理,施工管理和质量保修等相关工作。成立基建工作监督小组,加强对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工前组织参建单位签署廉洁承诺书。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并施行专项建设资金的筹措及监管。参与工程项目合同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基建工程竣工移交使用后固定资产的登记审核工作及资产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基建公文流转,法务室审查基建招标文件和合同,档案馆指导基建档案归档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处牵头,规划与品质管理处会同后勤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并实施校园基本建设五年规划。

第十二条 后勤处负责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保障工作和项目质保期满后维修等工作。

第十三条 保卫处协助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做好基建项目的征地拆迁、施工过程中财产保护和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参与工地和工人的管理等工作。提供基建项目中的安防、消防等安保设施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其他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基建工作,在全校形成“以基本建设处为主,其他部门单位为辅”的齐抓共管、全校联动、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的大基建工作格局。

第三章 项目报批与可研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报批。基本建设处根据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分解项目建设计划,对规划项目按照《XX***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报经学校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报XX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可研编制。规划项目获得*_**审批后,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信评价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进行论证,对该建设项目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概念性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满足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确保项目建设可行、合理和投资估算准确。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_**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项目取得*_**审批后,督促代建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可研批复及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阶段的审批等手续。

第四章 项目设计与审查

第十九条工程规划与报批。根据*_**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督促设计单位按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校园建设规划、勘察结论、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要求,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学校讨论确定后,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审核并进行基建工程规划报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报批等;工程规划经XX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的设计。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基本建设处组织项目相关单位、邀请相关专家对施工图初稿中涉及的功能布局、装修、水、电、弱电、消防的具体使用功能、标准进行审核。督促设计单位依据审核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待施工图出图后,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包括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凡达到规定要求招标标准的,必须招标。严禁以政府采购的方式代替依法公开招标,不得将应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发包。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代建单位对招标文件的整体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坚持招标文件审核制度。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等代建事项的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基本建设处负责监督代建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初审,学校法务室负责招标文件复审,招标文件最终由学校审核确定。

第二十三条 设备采购招标。重要设备采购招标前,基本建设处应组织对设备使用功能需求情况进行调研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审核。代建单位须根据学校需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工程设计招标。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2)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因设计造成的浪费;(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合同谈判。建设项目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建设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方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包干、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进度付款、质保金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六条 工程合同签订。学校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招标代理、代建、监理、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涉及地勘、设计、监理、施工及大额采购等由学校、代建单位和第三方签订三方合同;涉及可研编制、环评编制、其他采购等由代建单位和第三方直接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同管理与执行。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财务处、学校法务室复审,最终由学校审核确定。基本建设处督促代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对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要进行严格管理,认真检查合同约定条款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对照合同严格检查履约情况。

第六章 施工与现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开工原则。建设项目在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办理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建设项目边设计、边施工,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各参建单位有关施工的各项工作。现场管理内容主要包括:(1)协调、督促各参建单位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职责;(2)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重安.大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求,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要与学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等区域严格隔离,设立施工车辆专用通道,定立醒目的交通标线、标识,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3)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监督参建单位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的破坏;(4)有效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5)工程施工期间,工地、工人的管理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6)基本建设处督促代建单位在规划设计中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按期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实行工地代表制。基本建设处要切实履行工程管理的责任,对每一个工程项目均应指定建设项目工程现场工地代表。现场工地代表为学校项目工地现场的负责人和联络人。工地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必须熟悉其管理的工程设计文件内容;代表学校全面监督把控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等。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管理。项目单项工程变更按照《XX***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七章 财务与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令第81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XX***基建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财务处是代表学校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的责任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支付等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财务决算,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责是:(1)建立健全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2)依法筹集和使用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3)严格预算执行;(4)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各类开支;(5)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6)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工程资金。学校基建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学校、代建、施工、监理四个单位共管的共管账户,学校财务处按工程项目建账,根据《*_**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文件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和会计处理,严格按经批准的工程项目概算额度予以开支,保证项目工程成本核算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基建工程款的支付必须遵循“按工程进度及时付款”的原则。学校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按规定流程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学校财务处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应工程款。质保期内经学校使用部门和后勤处共同确认项目质量达标后,按保修合同约定支付项目保修款,保修期满方可退回质保金。如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学校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程序执行付款审批制度。

(一)请款单位根据相应要求提交完整的请款材料,由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基本建设处相应科室负责人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签审,再报基本建设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基建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按资金审批权限分别进行审批。

属于需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待财政资金下拨至学校国库且审批流程完整后进行资金拨付。属于需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审批流程完整即可进行资金拨付。

(二)根据《XX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支付资金时,由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写明付款事由并签字,再根据资金支出管理权限,2万元以下的支出项目,由基本建设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会同签批;2万元-5万元的经基本建设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5万元以上的进度款,在前述负责人签批后,报校长审批。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财务处不得支付建设项目工程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工程的预付款审批制度。基本建设资金应严格按基本程序支付,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后、概算审批前或在未列入*_**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经学校同意后,财务处可按核准的前期费用计划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或落实建设资金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建设项目工程的代建、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费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基本建设处应在各建设项目开工前向财务处提供项目批文及与支付工程费用有关的全部合同,以便作为办理各项资金支付的依据。设项目双方合同约定需支付预付款的,需提供相同额度的预付款保函,施工单位需同时提交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应以学校为受益人主体。

第八章 投资和审核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批准并落实建设计划后,学校向*_**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十条 学校建设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基建、财务等部门严格执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

第四十一条 批准的项目概算为该建设项目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学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因不可抗力或地质等原因超投资概算的项目,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基本建设处应按项目概算编制细项报财务处,以便报账使用。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督促代建单位做好工程预结算初审。其中,属于XX市财政投融资为主的基建工程项目须报*_**审核批准;财政审核中心审核范围外的项目由基本建设处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依据为:(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督促代建、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并按财务结算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完成经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文书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基本建设处委托代建单位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逐一进行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代建、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时督促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规划、人防、消防、环保、档案管理部门等验收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后勤处、保卫处、信息中心、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应包括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建筑主体及相关配套设施、建筑及设备清单、竣工图纸(电子版)、保修合同、锁匙等。

办理完整移交手续后,在保修责任范围和时限内,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基本建设处应督促保修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整改。保修单位未能按约定及时整改的,基本建设处应及时反馈。因保修单位未尽履约责任使学校自行或提请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在保修期结束后,在保修金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并作为施工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项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责成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的保修工作按工程保修书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基本建设处、财务处应密切配合,实事求是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严格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学校基本建设处督促代建单位根据国家档案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及省市有关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及备案要求,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图纸、合同(含各种影像)等建设资料。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建立独立档案卷宗。项目卷宗一式两份,一份移交学校档案馆,一份移交市城建档案馆或市有关部门。项目档案资料未移交完整的基建工程,不得给付工程结算款。

第五十条 档案管理。项目工程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原则上不外借。如确需外借,应经学校分管基本建设处的领导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基本建设处负责人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由基本建设处负责。基建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工作要点,以及招投标工作、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信息应在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学校人员不得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不得个人决定建设和投资项目,不得私自与承建方洽谈工程价款支付,不得在下属单位和竞标、招标、代建和承建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赠送的礼金、信用卡、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从事与学校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得参与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向投标方泄露标底和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围标串标。如有违反将严格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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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未经校内程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组织施工的,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组织整改,并将情况报告基建处。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规定办理手续先行进行工程变更的,学校不予认可,已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修改已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的;

(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勾结、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蒙骗建设单位经核实的;

(三)因变更需要,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未按时派人到场会勘而造成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等其它情况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各有关方,须在熟悉和同意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订立代建、施工、监理等有关合同,并把本细则作为订立有关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有《XX***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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