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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老同志:
大家好,我是办公室郑某某,今天我与大家一起学习建材离退休干部局局史,让我们翻开历史的画卷,回顾一下老干部制度的建立:
老干部工作贯穿于党的各个历史时期。建国前已经提出“老干部”概念。追溯党的历史,老干部工作始终作为党的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毛泽东同志在《整顿党的作风》一文中指出:“我们党如果没有广大的新干部和老干部一致合作,我们的事业就会中断。”
1939年12月,时任中央组织部部长陈云在中国共产党陕甘宁边区第二次代表大会上说,干部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一点,提高老干部的政治文化水平。第二点,提拔新干部和新老干部团结问题。1942年10月,陈云撰写《关于干部问题》的讲话提纲,指出:老干部是我党我军之骨干,要提高文化;要主动团结新干部。
建国以后,随着大量军队干部转入地方以及地方干部相应出现老化和新老替代问题,地方干部退休制度化越来越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1950年3月15日发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此后,陆续作了几次修订。1958年6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安排一部分老干部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部长以上的工作,思想作风较好,但因年老体弱担负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调离现职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的办法来安排。这是在制度规定中正式提出“老干部”概念。
1963年10月31日,内务部《关于符合长期供养条件人员退休时其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指出:,根据1958年《关于安排一部分老干部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精神,老干部的退休费一律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退休费的给付、公费医疗以及其他生活待遇均照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同年12月27日,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中央级机关正副部长和省委书记、候补书记一级的领导干部,凡是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而不能担任实际领导工作的应当坚决采取离职休养、退休、担任荣誉职务等办法安排。离职后,原来的一切政治、生活待遇不变。这里已使用了“离职休养”的提法。上述规定是老干部离退休制度的开端和雏形,为当时的老干部离开现职休养提供了文件依据。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的退休条件是:男60周某某,女55周某某,女工人年满50周某某;此外对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具有较长工龄因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办理退休。规定的退休待遇是:除按月发给退休金,直至本人去世外,还享受公费医疗、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待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执政党的制度建设,是党的自身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重大问题。当时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主要有三个目标:一是培养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新时期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二是改革干部人事制度;三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首先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全面建立干部退休制度。
1980年,邓小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有步骤地和稳妥地实施干部离休、退休制度,废除实际上的干部领导职务的终身制,退休、离休干部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等方面都要逐个作出安排。”之后,中央又围绕建立健全干部离退休制度、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老干部作用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文件。1980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离休实施范围及人群、安置办法、待遇标准、经费来源等作了系统明确规定。
1982年2月,党中央作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
老同志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不可替代的政治优势和经验优势,是一个可以从中吸取智慧和力量的宝库,只有很好地学习和继承他们的光荣传统和崇高风范并且不断发扬光大,才能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纯洁性建设,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党中央要求把老干部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中把握和推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使老干部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思想、政治和经验支持。所以,做好老干部工作,坚持干部离退休制度、做好新老干部的合作与交替、培养选拔优秀年轻领导干部,既是党和国家建设的现实需要,更具有十分深远、重大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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