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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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房屋用途

□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 □城镇独立住宅 □农村住宅)

□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产权所有人





是否属于公告

拆迁征收范围内

□是 □否



是否实行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分离

□是 □否

实际经营场所





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以及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8.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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