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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解读
1、《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 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宣传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一系列重要会议、 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 深刻回答了宣传工作方向性、 全局性、 战略性重大问题。 做好新形势下宣传工作, 迫切需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宣传工作形成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宣传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党中央高度重视《条例》 制定工作, 将《条例》 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 2018- 2022 年)》。 按照党中央要求, 中央宣传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 认真研究论证, 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修改完善, 起草形成《条例》 稿。 2019 年 4 月 19日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6 月29 日 , 党中央印发《条例》。
《条例》 是宣传领域的主干性、 基础性党内法规, 以刚性的法规制度为全党开展宣传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和支撑,标志着宣传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在党的宣传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2、《条例》的主要框架。
答:《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工作地位作用、 目标任务、 职责使命、实践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贯穿其中。《条例》 共13 章 53 条,大致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包括总则、 组织领导和职责两章,主要是目 的依据、 定位作用、 指导思想、 根本任务、 工作原则,以及机构设置、 党委和党委宣传部职责等管总的内容。
第二板块是第三章到第十一章, 规定了宣传领域各方面工作, 包括理论、新闻舆论和出版、 思想道德建设、 文化文艺、 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 对外宣传、 基层宣传工作、 意识形态管理、 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等。 第三板块包括保障和监督、 附则两章,主要是机制保障、 经费保障、 表彰激励、 调研舆情和信息化保障、法治保障、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规定。
3、《条例》 关于宣传工作定位作用、 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有哪些规定?
答: 关于宣传工作的定位作用,《条例》 规定, 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 是坚持党的政治路线、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加强党的思想政治领导、 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的重要方式, 是为实现党的主张和奋斗目 标动员组织党员、 干部和群众所进行的理论武装、 舆论引导、 思想教育、 文化建设、 文明培育等工作和活动。 宣传工作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 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关于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条例》 规定, 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 核心意识、 看齐意识,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 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担当举旗帜、 聚民心、 育新人、 兴文化、 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 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保证、 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
《条例》 提出了“一个高举”、 “两个巩固”、“三个建设”的宣传工作根本任务, 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
4、《条例》对各级党委承担的宣传工作职责有哪些规定?
答: 做好宣传工作需要全党动手。 各级党委对宣传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对宣传领域重大战略性任务的统筹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
《条例》规定了党委的7 项主要职责: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宣传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指示精神, 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宣传工作; 二是定期研究部署宣传工作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宣传工作情况; 三是研究制定宣传工作的重要政策,按照权限制定宣传工作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制定宣传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并组织实施; 四是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是统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 六是领导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选优配强宣传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 加强宣传干部、 人才队伍建设;七是领导同级人大、 政府、 政协、 法院、 检察院、 人民团体、 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宣传工作。
《条例》 还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党的工作机关、 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等, 参照党委履行相应宣传工作职责。
5、《条例》 对各级党委宣传部承担的工作职责有哪些规定?
答:党委宣传部是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牵头协调部门。《条例》 规定了党委宣传部的 16 项工作职责:
( 一) 贯彻落实党对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宣传工作重要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
(二) 统筹协调意识形态工作, 组织协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 三) 指导协调理论研究、 学习、 宣传工作;
( 四) 统筹分析研判和引导社会舆论, 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工作, 协调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 五)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 统筹指导广播电视工作, 组织指导“扫黄打非”工作;
( 六) 统筹指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组织指导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
(七) 统筹协调精神文化产品创作和生产, 协调组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推动群众文化建设;
( 八)指导协调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 文化产业以及旅游业发展, 指导协调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
( 九) 宏观指导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新媒体建设与管理;
( 十) 统筹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指导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工作, 协调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工作, 协调人权宣传工作;
( 十一) 协调推进宣传领域法治建设;
( 十二)统筹指导舆情信息工作;
( 十三)负责宣传工作的内容建设和口径管理;
( 十四)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宣传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 人才队伍建设管理;
( 十五)指导下级党委宣传工作;
( 十六) 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条例》对加强基层宣传工作有哪些实招?
答: 考虑到基层宣传工作相对薄弱,《条例》 把基层宣传工作单列一章, 对企业、 农村、 机关、 学校、 科研院所、 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的宣传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在机构设置和工作力量上, 规定乡镇( 街道) 党组织明确 1 名党委( 党工委) 委员负责宣传工作, 村( 社区) 党组织配备宣传员;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设置宣传工作机构; 高校党委设立宣传部; 国有参股企业、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宣传员;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宣传工作机构, 或者配备从事宣传工作的人员。 在阵地建设上,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 加强基层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 博物馆、广播电视机构、 乡镇( 街道) 综合文化站、 村( 社区) 综合文化中心、 文体广场等文化设施的建设、 管理和使用。在经费保障上,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农村文化建设经费保障机制, 支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加大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7、 如何抓好《条例》 的贯彻落实。
答: 学习贯彻《条例》 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 按照《条例》 要求, 各级党委( 党组) 要加强《条例》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中央宣传部将从以下方面抓好《条例》 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 推动将《条例》 纳入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阐释, 让党员干部准确把握《条例》 精神和主要内容。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 加强统筹谋划,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宣传领域法规制度, 把《条例》 各项规定落细落小、 落到实处。 三是做好督促落实。 适时开展专题调研, 深入了解《条例》 贯彻落实情况, 推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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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五)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
(六)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七)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八)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五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七条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提出建议。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
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重视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
(二)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
(三)按照权限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动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社会***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五)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统战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
第九条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统一战线工作政策和规划,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统一战线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负责发现、联系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
(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
(六)统筹协调民族工作,领导民族工作部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七)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参与制定、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九)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对台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十二)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
(十三)在统一战线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十四)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一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做好统一战线有关单位和团体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党中央以及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省、市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
第三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三条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四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在政治协商、调研考察,参与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工作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干部培养、交流和锻炼,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
第五十四条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统战干部担当作为,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对党外人士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助之以实,做到诚恳谦和、平等待人、廉洁奉公。
第五十五条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监督约束统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十三章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对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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