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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三级管理制度
一、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
1、由院长、分管院长、院党政领导、设备科、财务科、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纪检监察负责人,信息科、检验科、放射科、大内科主任、大外科主任、门诊部主任等相关临床或医技专业人员组成。
2、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设组长1名(由院长担任)、副组长3名(由业务院长、行政院长、后勤院长担任),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由设备科负责。
3、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根据省有关部门指导的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提供评价咨询;根据医院各科室工作需要和医院财务预算,讨论医院全年医院医疗设备采供计划,认真论证和审批各科室提出的医疗设备采购申请,讨论、审定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的价格论证及报损;定期听取审议特大型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效益分析报告。
4、组长或其委托人为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总成员数的三分之二。
5、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全会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工作会议,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决议问题遇到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提请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裁决。
6、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和决议须经院长批准方可实施。
二、 医疗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科)
医疗设备科是全院医疗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参加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认真检查保养,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开机可用,并保证账、卡、物相符。
2、新进仪器设备在使用前要由设备科负责验收、调试、安装。组织有关科室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管理、使用和训练,使之了解仪器的构造、性能、工作原理和使用维护方法后,方可独立使用。凡初次操作者,必须在熟悉该仪器的同志指导下进行。在未熟悉该仪器的操作前,不得连接电源,以免接错电路,造成损坏。
3、仪器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仪器的技术标准、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仪器前,应判明其技术状态确实良好,使用完毕,应将所有开关、手柄放在规定位置。
4、不准搬动的仪器,不得随意挪动。操作过程中发现仪器运转异常时,应立即通知设备科,查找原因,及时排除故障,严禁带故障和超负荷使用和运转。仪器损坏需修理者,按规定填写《设备维修申请表》。
5、仪器设备(包括主机、附件、说明书)一定保持完整无缺,即使破损失零部件,未经设备科检验亦不得任意丢弃。
6、凡属临床科研或科室间调剂使用的仪器、设备,一定要经科室主任批准,仪器管理人员要办理交接手续,用毕及时归还,由科室管理人员验收后放回原处。
7、仪器用完后,应由科室管理人员检查,关机放好。若发现仪器损坏或发生意外故障,应立即查明原因和责任,如系违章操作所致,要立即报告设备科、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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