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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鼓励技术创新成果及产业化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科委〔2016〕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人民政府:
《鼓励技术创新成果及产业化政策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2月29日区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鼓励技术创新成果及产业化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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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2日
附件:
鼓励技术创新成果及产业化政策实施细则
对被国家或上海市授予发明创造专利奖、科学技术奖的单位,被新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软件企业”的企业,列入国家和市的技术创新成果项目在本区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承担项目经费,区财政给予一定资金的配套扶持。对获得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相应匹配。对经认定的区级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一、国家、市级奖项及产业化项目配套扶持
(一)申报条件
1、国家或上海市授予发明创造专利奖、科学技术奖的单位: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的单位;
(2)被国家或上海市授予发明创造专利奖、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
(3)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2、新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软件企业”的企业: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的企业;
(2)被新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软件企业”;
(3)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3、列入国家和市的技术创新成果项目在本区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的单位;
(2)获得国家和市各类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并经区科委、***联合认定后属于长宁区主导产业并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
(3)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请材料
1、国家或上海市授予发明创造专利奖、科学技术奖的单位:
(1)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奖文件、奖励证书复印件;
(4)国家或市级奖励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如是项目参与单位,应提供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配奖金至申请单位的转账凭证复印件。
2、新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软件企业”的企业: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海市软件企业”证书。
3、列入国家和市的技术创新成果项目在本区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1)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国家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4)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子课题承担单位或合作参与单位,接受总项目承担单位的拨款,应要求总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1、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上报区科委;
2、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联合***备案;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收评估申请与总结报告,不参加验收评估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金补助。
(3)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在实施期和验收评估后5年内有义务配合开展科技创新成果统计调查及产业产值统计等工作。
(4)凡涉及资金申报、拨付等事项应按照国家财政部、市财政局、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中央、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同一企业或项目,不得同时享受区内科创政策体系内的多项政策。若有重复,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五、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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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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