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河海大学博士学位 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河海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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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海 大 学 文 件

河海校科教〔2005〕7号

关于修订《河海大学博士学位

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河海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单位:

经2004年12月28日河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八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河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修订,具体如下:

一、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1、《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的第十四条修订为: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

若评阅人对论文无反对意见或重大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答辩申请并确定答辩日期,答辩时间一般尽可能安排在白天公开举行,国家法定节日及寒暑假期间不安排答辩。论文答辩应作为学术活动,***、学科负责人和导师组织教师和研究生参加。

2、《河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的第十三条修订为: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

评阅人对论文无反对意见或重大异议,方***提出答辩申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可不聘请校外评阅人。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提出建议名单,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导师不担任论文评阅人。

2、《河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的第十三条

修订为: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人或五人组成,校内评阅人应聘请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其他成员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论文答辩应聘请校外专家参加,本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可不聘请校外专家。主席由本行业同行专家中的教授担任(必要时也可在一级学科内选聘)。具体名单在论文预答辩时由导师与预答辩小组成员协商提出建议,***审定,论文应在答辩前送达答辩委员。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五年元月十五日

主题词:修订 学位 论文 规定 通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元月15日印发

录入:刘某某 校对: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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