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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11.07.08
生效日期
:
2011.07.2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京高法发〔2011〕228号
XX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规范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1)22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_*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XX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_*员会第27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规范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现就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源头管理,促进民商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从审判组织上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保障司法公正,对XX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进行规范。
二、划分原则
此次规范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确立以案由为主、兼顾传统的划分标准,形成比较明晰的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格局。按照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调整营利性主体***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划分民事和商事审判庭案件范围。审判实践中,案由是对诉讼争议所包括的法律关系的概括,能够比较准确的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案由为主要划分标准,既有理论依据、又符合司法审判实践,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按照上述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形成比较明晰的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格局。即民事审判庭审理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侵权责任纠纷等纠纷;商事审判庭审***、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三类纠纷,区分具体案由确定案件管辖的审判庭。
(二)取消主体标准,以案由为标准,尽量避免民、商事审判庭同类案件交叉审理的情况。为尽量减少交叉审理的案件数量,促进审判专业化分工和裁判尺度统一,此次规范管辖分工取消主体标准,以案由为标准,对《XX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03)180号)中规定的十五类民、商审判庭均可审理的合同纠纷,进行了区分。将其中的六类,即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电信合同,邮政合同,服务合同划入民事审判庭审理范围;剩余九类,即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担保合同,典当纠纷,储蓄存款合同,演出合同由商事审判庭审理。
(三)尊重传统习惯,明确涉房地产案件、物业服务类案件仍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等涉农类案件仍由商事审判庭审理。从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避免较大变动的角度出发,此次规范管辖分工尊重传统习惯对物权案由进行了划分。鉴于担保合同、涉农案件一直由商事审判庭审理的传统做法,明确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以及涉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确认的物权保护纠纷为商事审判庭审理范围,其余物权纠纷,包括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由民庭审理。同时,考虑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房地产案件的现状,规定用益物权纠纷和担保物权纠纷中的涉及房地产纠纷的,由民庭审理,主要有:用益物权纠纷项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地役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项下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对一些可能发生管辖交叉的合同案件,也按照传统标准进行了区分:在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拍卖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中,明确涉及房地产的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其余由商事审判庭审理。
(四)明确特殊类型案由纠纷的管辖确定原则。对一部分可能产生管辖交叉的特殊类型案由,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原有案件性质分别由民事、商事审判庭审理。具体案由有:申请保全案件中的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证据保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中的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就主合同和从合同同时起诉的,按照主合同确定审判庭。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抓好落实工作。各院要从加强审判源头管理、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从落实高级法院统一部署的角度,抓好贯彻执行工作。各院党组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部署,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有效落实、有序推进。
(二)严格执行、平稳过渡,保证审判质量和秩序。各院要在严格执行新的管辖分工的基础上,加强调研、有效应对。要加大培训力度,确保立案法官、审判人员正确掌握、准确适用;要密切关注调整过程中的民商事审判庭案件数量的变化,及时研究因案件类型调整所带来的法律适用、审判资源配置等问题,及时调整案件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保证审判质量和秩序。
(三)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管辖分工工作既涉及立案、民事、商事等审判业务庭,也涉及审判管理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技术处等部门。各院、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发扬一盘棋精神,处理好各司其职和协调配合的关系。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到任务具体、责任明确;要注意沟通信息、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院业务庭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请示高院相关业务庭。高院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协商后,统一由高院立案庭作出答复。
规范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经**_*员会第275次会议讨论通过,就XX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庭审理案件范围划分如下:
一、民事审判庭审理案件范围
一级案由
二级案由
三级案由
四级案由
人 格 权 纠 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姓名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荣誉权纠纷
隐私权纠纷
婚姻自主权纠纷
人身自由权纠纷
一般人格权纠纷
婚 姻 家 庭 、 继 承 纠 纷
婚姻家庭 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离婚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婚姻无效纠纷
撤销婚姻纠纷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抚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扶养纠纷
扶养费纠纷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赡养纠纷
赡养费纠纷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收养关系纠纷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婚 姻 家 庭 、 继 承 纠 纷
婚姻家庭 纠纷
收养关系纠纷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监护权纠纷
探望权纠纷
分家析产纠纷
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
转继承纠纷
代位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遗赠纠纷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物 权 纠 纷
不动产 登记纠纷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物权保护 纠纷
物权确认纠纷
所有权确认纠纷
返还原物纠纷
排除妨害纠纷
消除危险纠纷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恢复原状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所有权纠纷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业主专有权纠纷
业主共有权纠纷
车位纠纷
车库纠纷
业主撤销权纠纷
业主知情权纠纷
遗失物返还纠纷
漂流物返还纠纷
埋藏物返还纠纷
隐藏物返还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相邻通行纠纷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相邻通风纠纷
相邻采光、XX纠纷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共有纠纷
共有权确认纠纷
共有物分割纠纷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物 权 纠 纷
用益物权 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地役权纠纷
担保物权 纠纷
抵押权纠纷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纠纷
占有保护 纠纷
占有物返还纠纷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合 同 、 无 因 管 理 、 不 当 得 利 纠 纷
合同纠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悬赏广告纠纷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拍卖合同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拆XX置补偿合同纠纷
供用电合同纠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供用气合同纠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纠纷
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合 同 、 无 因 管 理 、 不 当 得 利 纠 纷
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运输合同纠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借用合同纠纷
彩票、奖券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旅游服务合同纠纷
房地产咨询纠纷
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不当得利 纠纷
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无因管理纠纷
无因管理纠纷
劳 动 争 议 、 人 事 争 议
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经济补偿金纠纷
竞业限制纠纷
社会保险纠纷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福利待遇纠纷
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
辞职争议
辞退争议
聘用合同争议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侵权责任 纠纷
监护人责任纠纷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水污染责任纠纷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侵权责任 纠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 纠纷
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 纠纷
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 纠纷
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 纠纷
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 纠纷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侵权责任 纠纷
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 纠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 纠纷
适 用 特 殊 程 序 案 件 案 由
选民资格案件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 能力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 无主案件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
监护权特别 程序案件
申请确定监护人
申请变更监护人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督促程序 案件
申请支付令
申请保全 案件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程序案件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本规定自2011年7月21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不按照本规定调整。《XX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03)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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