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界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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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界定操作规程

1.目的

为了确定到底哪些人员需要参加职业卫生中职业健康检查。

法律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和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第三十条均规定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第二条则规定了,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都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这些法律规范都提到了同一个概念“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那么哪些劳动者属于接触危害作业,“接触”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呢?这些都需要我们准确的把握,减少执法检查的主观性,确保执法检查的权威性。

同时,安监总局49号令第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有明确规定,但对“接触水平"?-词,界定为职业活动中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由此,我们相信“接触”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密切相关。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界定健康监护的人群或个体就应首

先确定暴露人群或个体需要接受健康监护的“最低暴露水平”?其主要根据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但没有明确。但《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对行动水平的作出了定义,即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达到该水平时,用人单位应采取包括监测、健康监护、培训等控制措施,一般是职业危害接触限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的一半。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最低暴露水平”与用人单位采取健康监护的“行动水平”的内涵是一致的。由此,我院建议“最低暴露水平”可以参照“行动水平”的定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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