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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徐光华新浪微博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刑法案例之一: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1274号]??周某某故意伤害案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 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如何定罪处罚?
2013 年 1 月 16 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母亲住院去献血,被*_**检测出是艾滋病患者。2013 年 7 月,周某某与吴某某在XX省XX县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3 年 8 月至 2014 年 6 月间,周某某与吴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其间,周某某为达到与吴某某长期交往的目的,不但没有告诉吴某某自己患有艾滋病,还在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患者以及该病的传播途径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致吴某某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一人感染艾滋病,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法案例之二:刑事审判参考[第1175号] 巫建福盗窃案
——利用入户盗窃所得车钥匙后在户外窃取摩托车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
2015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巫***孝子村花某某 33 号被害人应素妹家时,见大门未关产生盗窃念头,进入室内窃得摩托车钥匙一把、一字起子一把,并用窃得的车钥匙在门口试开车辆,在打开浙 HDK162 二轮摩托车的电门锁后,因认为当时盗窃摩托车易被发现,遂先行离开。当晚 21 时许,巫建福再次到该处,使用窃得的车钥匙将摩托车偷走。
XX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巫建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巫建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巫建福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巫建福亦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刑法案例之三:(2009)云刑初字第1323号
????????2009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方某某为了筹钱给因突发性脑溢血病危住院的母亲治病,准备了水果刀、纸牌等作案工具,纠合弟弟张某某一起到本市XX区XX里街XX里古庙附近,由张方某某持刀劫持途经该处的妇女邝某明作为人质,张某某则在一旁展示写有 “我只求有关部门能够贷款给我18000元”等字样的纸牌,要求贷款18000元救治母亲。闻讯赶至的公安人员经过劝解后,将张某某带离,并说服其配合公安人员到现场劝说张方某某释放人质。同日上午11时30分,因劝说无效,公安人员强行将人质解救,并当场抓获张方某某,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人质邝某明没有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方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在公共场所劫持人质,索要钱财,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方某某、张某某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出于筹钱救母的目的临时起意绑架他人,虽然动机有别于一般绑架犯罪,但同样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依法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在实施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方某某提起犯意、准备作案工具、负责分工和确定劫持对象,并直接实施了劫持人质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受哥哥张方某某的纠合,实施了配合张方某某展示纸牌、提出索取钱款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鉴于两被告人在绑架人质过程中没有殴打、侮辱人质,也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最后亦未实际索得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绑架行为,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科处刑罚。
????????法院告诫被告人张方某某、张某某: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行孝也要遵纪守法,不能违法而任意妄为。今日之所以触犯刑律,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明辨是非,没有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去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你们罔顾他人生命健康和社会公义,采用持刀劫持人质的方式去筹钱救母,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危害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公众的安全感;同时也令自己身陷牢狱,不能在年老体弱的父母膝前尽孝,更辜负了母亲多年的抚养、教育和期望,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希望你们能吸取教训,认识错误,勇于承担责任,好好接受改造;在今后的日子里,不断反省自己,努力学习各种本领,遵纪守法,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孝敬父母,回报社会。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方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由*_**执行)。
刑法案例之四:刑事审判参考[第1198号] 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在家中释放天然气用以自杀,但引发室内、室外数次爆炸的,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2012年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阎某在*_**某小区403室家中,为自杀而持刀割断厨房内天然气软管,致使天然气长时间泄漏。当日11时20分许,该楼503室居民做饭时引发爆炸。11时35分许,阎某触动厨房电灯开关,再次引发爆炸,致楼内居民詹某某当场死亡,3人受轻微伤,多名居民家中财产遭受不同程度的损毁,该栋楼房构成局部危房。爆炸的坠落物造成附近停放的众多车辆损坏,损失共计9.4393万元。**_*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阎某为求自杀在家中释放天然气,致使天然气发生爆炸,给周围邻里的生命、健康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阎某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阎某属间接故意犯罪,平时表现良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积极赔偿,建议对阎某从宽处罚。
????????XX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阎某为求自杀而置公共安全于某某,释放天然气引发连续爆炸,造成无辜群众死伤及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现场勘查及物证提取等情况,参考二审期间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爆炸原因的鉴定意见,能够认定系天然气爆炸,且在案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阎某割断软管释放天然气的行为与最终引发爆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的事实与第一、二审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明知天然气是易燃易爆气体,为求自杀而故意释放家中天然气进而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阎某的犯罪行为致1人死亡、数人受轻微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阎某系为自杀而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属间接故意,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阎某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不核准并撤销XX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XX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XX市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案例之五:刑事审判参考[第1285号]陈某某故意杀人案
——船舶碰撞发生船只倾覆、船员落水的后果,肇事责任人能够救助而不救助,逃离现场致使落水船员死亡行为的认定
????????2011年2月27日凌晨0时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担任船长的“恒利88”轮在由*_**,因陈某某指挥不当,在XX佛渡岛南侧约2海里处与由XXXX驶往XX的“浙玉机618”轮雾中相遇,“恒利88”轮的艏尖撞进“浙玉机618”轮右舷中间靠前位置。两船发生碰撞事故后,“浙玉机618”轮因严重受损随即沉没,船员落水。陈某某明知此时落水船员面临生命危险,仍亲自驾船逃离现场,直至同日1时37分,陈某某才拨打电话向海事部门报告事故。后在“浙玉机618”轮船员家属催促下,陈某某于当日3时许返回事故现场施救。“浙玉机618”轮上7名船员因得不到及时救助,其中余某某、王某某、余某某、郑某某、徐某某5人落水死亡,潘某某、潘某某2人失踪。经*_**调查认定,在上述事故中,“恒利88”轮负主要责任,陈某某是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事故双方经XX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某一方按协议赔偿对方部分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_**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致使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在明知对方船员生命处于危险境地的情况下,不及时履行救助义务,造成被撞船只船员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溺水死亡5人,失踪2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审法院**_*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明知自己的先前碰撞行为导致对方船员落水,在生命处于危险境地的情况下不及时履行救助义务,造成被撞船只船员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溺水死亡5人、失踪2人的严重后果,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事发之后驶离现场是为了避让后面船只和自救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刑法案例之六:刑事审判参考 [第1061号]孟某等强奸案
——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或意思表示时,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2014年3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孟某在*_**鲁磨路的VOX酒吧内与被害人朗某(美国籍)跳舞相识,后孟某趁朗某醉酒不省人事之际,骗取酒吧管理人员和服务员的信任,将朗某带出酒吧。随后,孟某伙同被告人次某、索某、多某、拉某将朗某带至XXXX新技术开发区政苑小区“星光大道KTV”的202包某某。接着,多某购买避孕套,并向次某、索某和拉某分发。次某、索某和拉某趁朗某神志不清,先后在包某某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孟某和多某欲与朗某发生性关系,但因故未得逞。当日,朗某回到任教学校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被害人朗某双上臂及臀部多处软组织挫伤。
????????同年3月18日,被告人孟某、次某、索某、多某、拉某分别在其学生公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_*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孟某等五人在被害人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下,骗取酒吧工作人员的信任,谎称系被害人的朋友,从酒吧带走被害人,预谋实施性侵害,并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和不敢反抗的心理,违背被害人意志,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性侵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次某、索某、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被害人无明示反抗行为和反抗意思表示的情形不能推定为默示的同意。五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处于认知能力减弱的醉酒状态,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亦不敢反抗的状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违背被害妇女意志。法院依法以强奸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定性是准确的。
刑法案例之七:刑事审判参考 [第1201号]李某某抢劫案
——抢夺车辆后被对方GPS追踪、拦截而持枪威胁的,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被告人李某某预谋以购车为名抢车,在网上看到被害人谢某某发布的出售二手车信息后,通过电话同对方取得联系,并约定了看车地点。2015年3月1日15时许,李某某携带枪支来到约定地点*_**孙某某“都市假日洗浴”门前停车场,谢某某的侄子谢某某、弟弟谢营军驾驶欲售车辆前来商谈车辆买卖问题。后李某某提出试驾,谢营军坐上副驾驶位置予以陪同,谢某某在车某某等候,李某某开车进行试驾。在试驾过程中,李某某提出让谢营军进行驾驶,自己要查看车辆的其他问题。利用谢营军下车不备之机,李某某迅速驾车逃离。谢营军见状立即打电话告知了谢某某,谢某某赶紧找了其他车辆和谢营军去追赶,追了一段没有发现李某某的去向。谢某某随即打电话将该情况告知了谢某某。谢某某使用手机根据被抢车辆上安装的GPS,对被抢车辆进行定位,自己开车去追,同时让朋友刘某某协助追赶。谢某某用电话告诉刘某某被抢车辆的位置信息,刘某某开车带领秦万福按照谢某某的指示一直追赶被抢车辆,后在XX区右安门附近将驾车的李某某截住。李某某见状掏出枪支对刘某某秦万福进行威胁,刘某某、秦万福被迫让开道路,李某某遂驾车逃离。当日18时30分许,李某某在XX区三里屯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_**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抢夺汽车被追上后,为抗拒抓捕而持枪进行威胁,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XX市朝阳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李某某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害人方追赶被告人时,不是用肉眼直接观察到被告人,而是通过被抢车辆上的GPS导航定位对被告人进行追踪,且实施抢夺的地点距离被告人被截获的地点有十多公里之远。被告人被拦截后为抗拒抓捕而持枪威胁,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只要被告人始终在视线范围之内,追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那么就视为案发现场一直在延长截获被告人的地方就可以视为“当场”。被告人的行踪始终在视线可及的范围内,是判断追捕行为是否持续的一个标准。掌握被告人行踪是实质要点,至于观察的方式,不能也没有必要局限于肉眼观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除了最基本的肉眼观察外,也可以借助于各种仪器和设备进行观察,这是与客观社会生活现状相符的。
????????汽车被抢夺之后,被害方的追捕行为一直处在持续状态之中,中间虽略有中断,但这种中断是很短暂的而不是长时间的,并不影响追捕行为的整体连续性,被告人的行踪也始终在被害人一方的掌握之中。因此,虽然被告人抢夺地距离被截获地有十多公里之远,这段距离应该被视为抢夺现场的延长。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被堵截拦停后持枪威胁被害方的追赶人员,属于“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法院判决的定性是准确的。
刑法案例之八:刑事审判参考[第1126号]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在自家院内搜寻藏匿的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致人死亡的,构成正当防卫
???????2011年8月26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夫妇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其妻到院门口看到被害人(有精神病史)持尖刀刺其院门,并声称“劫道”。李某某见状取铁管一根在手,电话告知村治保主任等人。被害人翻墙进入院内,来到李家厨房外用尖刀割开纱窗,被李妻发现躲进院内玉米地。李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俩人相遇打斗。被害人因颅脑损伤次日死亡。
????????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李某某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被害人刘某某时,虽然在场人员已经报警,但现场局势并未得到控制,持刀藏匿在李家封闭院落内的刘某某依然对李家人构成现实威胁,且其后续行为足以证实其并未放弃实施不法侵害。李某某持械进入玉米地寻找刘某某,属于公民依法行使保护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能据此认定李某某有加害故意。刘某某藏匿在李家封闭院落内的玉米地里,并持尖刀刺扎李某某,故其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暴力犯罪,李某某的防卫行为应适用刑法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案例之九:刑事审判参考[第1110号]陈飞、刘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对犯罪所得的赃车修改发动机号后使用行为的定性
本案犯罪事实如下:
?1. 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波经被告人陈飞介绍,从外号叫“疯子”(另案处理)的人处购买了两辆五羊100型踏板车。随后,陈飞帮助将两辆踏板车的发动机号码和大架号磨损并换锁。其中一辆因乱停放被XX县交警大队拖走并经程序报废,另一辆被公安机关追回,经鉴定,被盗时价值4 819元。
??2. 2012年12月的又一天,刘波经陈飞介绍,再次以2 500元的价格从“疯子”处购买一辆五羊100型踏板车,随后陈飞帮助将该车的发动机号码和大架号磨损,并做了一个假的发动机号。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4 927元。
?3. 2012年年底;袁某某(另案处理)经陈飞介绍,以2 500元的价格从“疯子”处购买了一辆白色五羊摩托车。陈飞帮助将摩托车发动机号码和大架号磨损并换锁。2013年,袁某某又经陈飞介绍,从“疯子”处以2 5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白色五羊摩托车,陈飞仍帮助将摩托车发动机号码和大架号磨损并换锁。该两辆摩托车均被追回,其中一辆因未能恢复发动机号和大架号等原因无法鉴定,另一辆经恢复发动机号后鉴定价值6 634元。
?一审XX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飞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改装并介绍他人购买,数量达到5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波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陈飞、刘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被盗车辆大部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因陈飞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且情节严重,体现其主观恶性大,不宜适用缓刑。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决定分别对被告人陈飞、刘波从轻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飞、刘波均提出上诉。
被告人陈飞上诉及辩护人辩称,请二审法院对陈飞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波上诉称,被XX县交警大队拖走的踏板车与自己无关。
二审**_*级人民法院开.经庭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陈飞明知该车系“疯子”盗窃犯罪所得,仍向被告人刘波及袁某某介绍买卖,并将发动机号码和大架号磨损,且刻上假的发动机号,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为掩饰、隐瞒的“其他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观情况,韩XX系在作案后完全有条件逃离现场而未逃离。此外,韩XX留在现场没有任何毁灭证据、试图再次作案的行为,在意识到他人已经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会去报案的情况下,韩XX对公安机关会对自己采取人身控制措施有充分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留在现场,被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应认定其自愿在现场等待被抓捕。 综上,被告人韩XX明知他人报案而自愿在现场等待被抓捕,被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三)对并未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型的自首,从宽幅度不宜过大 从鼓励行为人主动投案、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对自首认定的条件可以做适度的放宽。但在准确认定是否成立自首的同时,对不同形式的自首在量刑时考虑的从宽幅度应当有所区别。自首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节约司法资源和被告人本身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两个方面,应该结合被告人到案的经过,到案后的表现,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认罪、悔罪的程度等多个方面综合判断其自首的价值。对于自己并未主动报案,现场等待抓捕型的自首,虽也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但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典型自首相比,在考虑从轻时应当有所区别,以确实做到量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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