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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版)协议编号:
终端演示机(样机)管理使用协议
甲方:
乙方(客户):
为了更好的提升vivo手机在乙方终端曝光率,便于客户直接体验到vivo手机各项功能卖点,进而达到提升终端销售的效果。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vivo X70 系列演示机使用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一)vivo X70 系列演示机:指甲方自有产权的vivo X70 品牌产品。
(二)演示机:指为促进产品销售,经甲方同意,摆放于乙方各销售门店,由乙方工作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向终端客户介绍和展示产品性能、品质的各类型产品。
第二条、合作内容
(一)为提高vivo系列产品的销量,经乙方请求,甲方同意提取 X70 系列产品若干,作为演示机用作销售过程中的推介演示。
(二)选作演示机的型号为:
型号
版本
数量
颜色
附条码
X70
8+256
4
至黑2、星云2
******、******、******、***9981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样机投放情况,对不遵守甲方投放要求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样机,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优先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四)演示机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使用演示机过程中应尽善良保管义务。乙方在演示机使用过程中或者在退回甲方时如出现丢失、损坏、非正常人为磨损等情况的,则乙方须按照结算价予以赔偿。
(五)演示机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内容归甲方所有。乙方在使用演示机进行展示过程中,不得有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亦不得放任第三方有此种行为。
(六)乙方同意在分配和使用演示机过程中,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服从甲方安排。
(七)演示机仅用作向终端客户介绍和展示产品性能、品质。在陈列展示期间内,乙方不得擅自对演示机进行转让或作为财产进行抵押,不得另行出租给第三方使用,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演示机出售他人。
第四条、演示机的交付
采用门店端对端系统下单。
甲方: 乙方(加盖公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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