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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袍带你学最高院指导案例系列第六篇——
专项维修资金一直都得交
【案情简介】
被***取得某房产底层、二层产权后,没有支付过专项维修资金,原告业主大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支付专项维修资金,被告称其购买房产是2004年,原告起诉是6年之后,早就过了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
【法院结论】
法院判决被告补交这6年欠付的专项维修基金
【法袍想说的】
这个判决告诉我们,教你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了特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只存在补缴的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务的法定义务。
所以呀,各位小伙伴们,这个专项维修资金只要你一直住在相应的房子里,就都得交哦,甚至前面没交的还得补缴哦。
至此,想知道的结论的看到这里就好啦,但是想看一看最高院原版解释的小伙伴们,你们可以继续往下看专业版解读。
【专业版解读】
葛长生诉洪某某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荣誉权/英雄烈士/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点
1.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葛长生诉称:洪某某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以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请求判令洪某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洪某某辩称:案涉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词,关于事实的表述有相应的根据,不是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构成侮辱和诽谤,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不同意葛长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41年9月25日,在XX县狼牙山发生了著名的狼牙山战斗。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中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新中国成立后,五壮士的事迹被编入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壮士被人民视为当代中华民族抗击外敌入侵的民族英雄。 2013年9月9日,时任《炎黄春秋》杂志社执行主编的洪某某在财经网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文中写道:据《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31日报道,XXXX警方于8月29日晚间将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网民抓获,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为由予以行政拘留7日。所谓“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原本就有。据媒体报道,该网友实际上是传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的内容,该帖子说五壮士“5个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某某撰写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亦发表于《炎黄春秋》杂志网站。该文分为“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部分。文章通过援引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时期的报刊资料等,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荣誉权益的特征。 案涉文章通过刊物发行和网络传播,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不仅损害了葛振林的个人名誉和荣誉,损害了葛长生的个人感情,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我国,由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价值已经内化为民族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此,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洪某某作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人,应当认识到案涉文章的发表及其传播将会损害到“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及荣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更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洪某某有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表,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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