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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私部门防治干预执法办案处置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进缉私部门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强化执法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公安机关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缉私民警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廉洁自律,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执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干预、插手、过问执法办案行为,杜绝任何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领导干部不得授意、纵容、默许身边工作人员、亲属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过问缉私部门执法办案,不得发生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对执法办案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提出指导性或者纠正性意见的,原则上以书面形式进行。办案人员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在案件提交审批时作出说明,或者在案审会研究讨论时进行说明。
因正常履行职责需要,向办案单位(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口头了解执法办案有关情况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办案单位(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做好工作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条 在缉私执法办案过程中,以下行为属于正常履行职责行为。
(一)侦查、查私、情报、法制等部门,履行业务指导协调等职责向办案单位(部门)或者办案人员了解过问执法办案情况的;
(二)纪检、警务督察、综合、政工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向办案单位(部门)或者办案人员了解案情的;
(三)领导干部在主管或者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向办案单位了解案情或者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四)领导干部在主管或者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缉私工作的情况或者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
(五)其他依法履职的行为。
第五条 缉私民警在执法办案中,遇到下列情形的,应当24小时内填报《干预、插手、过问执法办案情况登记表》(附件1),向本单位警务督察部门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24小时内填报的,应第一时间以电话等方式向本单位警务督察部门报告,在回到单位后24小时内补办填报手续。警务督察部门收到报告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等指示;
(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三)要求办案单位(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受立案、侦(调)查、审理、移诉、执行,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程序规定其他情况;
(四)超越职权批转、选择性批转或者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传递涉案材料;
(五)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六)违反规定打探案情或者要求泄露案件办理情况;
(七)要求办案单位(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八)要求办案单位(部门)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九)以资金、财物、职务职级晋升或者调整等进行诱惑,或者以威胁、恐吓、诬陷等手段干预、插手、过问执法办案;
(十)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干预、插手、过问执法办案;
(十一)其他干预、插手、过问执法办案的情形。
第六条 缉私部门建立干预、插手、过问执法办案情况强制记录填报制度。缉私民警在执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务、联系电话等)
拟接触的时间
拟接触的地点
接触事由
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
注:表格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警务督察部门一份
附件3
缉私部门执法办案非正常接触特定人员报告表
报告人
(联系方式)
报告时间
所在单位及职务
涉及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接触对象情况(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
接触的时间
接触的地点
接触事由
接触情况
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
注:表格一式两份,报告人一份、警务督察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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