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XX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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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XX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反馈

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幼儿园是对3周某某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某某至6周某某”,教育行政部门不具备对幼儿园增设托班的审批权,也不具备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的专业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幼儿园托班的一些具体工作,但从法规上无权限、无依据,也不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故提出以下条目的修改意见:

1、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增设托班须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幼儿园主管部门批准后开设。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对幼儿园托班的保育服务指导。

建议调整为“已建成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增设托班须经托育机构主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年检。

建议修改为“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年检。”

5、第二十九条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建立巡查检查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进行监督检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或接到的投诉举报线索予以初步核实,并按职责分派到相应街道(乡镇)或职能部门处理。

建议修改为“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牵头建立巡查检查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进行监督检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或接到的投诉举报线索予以初步核实和处理,相应街道(乡镇)或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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