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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我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湖北省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读学生,因高坠、溺水、中毒、触电、猝死、缢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事故,以及因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造成的非正常死亡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其他副职校领导为副组长,各行政处室负责人、二级级部党政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处置工作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保卫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健康***、学生所在二级级部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必要,由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联系学生原户籍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父母所在单位)和维稳、综治、政法等有关部门,请求积极配合,全程参与,协同做好学生非正常死亡善后工作。同时,请求市维稳、公安、司法等部门协助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校属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好防范措施,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发生;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套完善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第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和《乳山市平安建设(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预防和处置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纳入维护安全稳定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纳入学校年度校园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体系,严格检查考评,严格奖惩。 按照“预防为主、防范在先”的要求,加强校园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等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七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责任划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学校与学生家属双方,应通过协商自愿、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确定对学生及其家属的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事宜。
第八条 涉及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地区籍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处置,由学校相应部门请求政府外事部门、港澳台办、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置。
第二章 现场处置
第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发生后,学校办公室和保卫处应分别在第一时间报告乳山市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通报学生原户籍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学生父母所在单位),通知学生家属。并在事发后2小时内,由学校办公室报告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和乳山市委、市政府。
第十条 学校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指挥处置,迅速成立处置工作专班,及时开展救助、现场保护等工作。学校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到校后,学校处置工作专班全力配合公安机关按照《湖北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工作规范(试行)》开展现场勘验取证、走访调查、维持秩序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取证结束后,学校处置工作专班按照公安机关的通知配合将学生尸体送至殡仪馆妥善保存。对已查明死因、排除犯罪可能、没有必要继续保存尸体的,学校处置工作专班应协助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学生家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学校处置工作专班应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继续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的办理规定及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勘验、调查结束后,学校处置工作专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调查意见告知书》送达学生家属或其法定代理人。学生家属同意公安机关调查意见的,应签字认可。学生家属不同意公安机关调查意见并要求解剖尸体的,可申请有鉴定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进行解剖检验。
第三章 善后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学校、乳山市公安政法等有关部门、学生原户籍所在地(父母所在单位)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组成专班,全程参与,共同做好工作。
学校处置工作专班积极做好学生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答复家属的咨询和疑问,倾听家属的诉求。
由公安机关向学生家属通报死因调查结论;构成案件的,告知案件办理程序,答复办案进展等有关询问。学校法律顾问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学生家属的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学校处置工作专班及时联络学生原户籍所在地(父母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负责人,请求配合做好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家属情绪,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第十五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学校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无责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学生家属给予人道主义帮助。
第十六条 对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学生,学生处和学生所在级部负责及时通知***核实情况,积极协调按合同理赔。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生家属双方对责任划分或赔偿金额有分歧的,通过协商解决。学校派处置工作专班开展协商,协商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的地点进行。学生家属及其亲友要求集体反映诉求的,应推选人数不超过5人的代表。
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学校请求乳山市司法行政部门介入,司法行政部门引导双方进入教育行业人民调解组织或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生家属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向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对调解不成功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调解。经再次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法律顾问全程做好相关法律方面的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与学生家属双方进行协商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期间,有矛盾激化迹象的,学校应立即请求公安机关派专门警力维持现场秩序。
第二十条 学校应和公安机关动态掌握学生家属及其亲友的思想状况等有关情况,处置工作专班配合公安机关结合事故(案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预警。
第四章 群体性事件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因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学校应立即报告乳山市委、市政府,请求公安机关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
由公安机关牵头成立由学校、学校所在地有关部门、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亲自负责,成立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处置工作。
学校与市相关部门及时告知学生原户籍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父母所在单位),要求及时指派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基层组织负责人赶到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做好学生家属及其亲友的安抚、教育和劝导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一)在校园内寻衅滋事,发生打、砸、抢、烧的;
(二)在校园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学校工作人员的,或擅自进入学校工作人员住宅骚扰的;
(四)非法限制学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校园内抢夺尸体或违法停放尸体的;
(六)占据学校办公场所、教学场所,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的;
(七)在校内及周边拉横幅、停棺、设灵堂、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燃放鞭炮、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八)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因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学校应立即向省教育厅、乳山市委市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请求妥善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校宣传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及时报告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未经批准,学校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或接受采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要按照上级和学校的要求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依照本暂行办法做好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贯彻执行校园安全稳定管理目标责任书不力,因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或对应急处置工作不重视、不配合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对所在单位校园稳定和综治治理目标管理考评一票否则,并由学校纪检部门严肃追究涉事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对处置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教育部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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